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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两男子加油站内吸烟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9-19 15:26:00

      在加油站内吸烟、接电话,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拘留。14日,铜梁区消防支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连续发现两起在加油站内吸烟事件,消防部门给予两位当事人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
      当天上午,铜梁消防支队联合派出所对辖区加油站开展突击检查时,发现重庆中石化和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铜梁加油站内有一男青年抽烟,执法人员上前劝阻,未果。
该男子反复辩驳,最终在大家的教育下,该青年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在加油站内抽烟是十分危险的行为,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同时,该男子被接受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
     无独有偶,当日下午,检查人员在对重庆东银壳牌石化有限公司铜梁区壁铜路双龙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又发现一位男性老年人无视加油站的禁烟提示,公然在站内抽烟。
经调查,老年人姓姚,79岁,是铜梁本地人。执法人员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对姚某给予了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鉴于姚某年事已高,且属初犯,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消防部门提醒:汽油的最低引爆能量仅有0.2毫焦,相当于一枚大头针从1米高的高度落到水泥地上所产生的能量。这样微小的引爆能量,任何微小的火花或肉眼看不到的静电都可能达到。为保障加油站的安全,加油站内必须避免一切火源的出现,禁止明火、禁止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