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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新手深水区溺亡 法院判泳馆赔偿48万余元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8-20 22:29:50

    重庆律师吧从有关方面获悉:去年7月25日,市民蔡女士到南岸区南坪某健身中心游泳,不慎溺水身亡。近日,南岸区法院审结这起因在游泳馆溺水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判决被告某健身中心赔偿483500元。
 
 
    游泳新手深水区溺亡
 
    蔡女士在南岸区南坪某健身中心处办理游泳会员,刚学会游泳不久的蔡女士是该健身中心游泳的常客。2016年7月25日18:45,吃过晚饭的蔡女士像往常进入泳池,随后不久,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
 
    视频显示当晚19:07,蔡女士进入深水区开始游泳,不久便在水中挣扎、扑水,现场救生员约2分钟后发现其溺水,并将其救上岸边进行施救,后被送往医院,7月27日凌晨1时,蔡女士死亡。
 
    经鉴定,蔡女士的死亡原因为:溺水致心跳呼吸骤停,经心肺复苏术后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继发肺部感染等,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家属起诉泳馆索赔百万
 
    蔡女士的家属认为,该健身中心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施救,导致蔡女士溺水身亡,于是将健身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健身中心认为,该中心有合法资质,各方面安全配备均达到要求,管理上不存在问题,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发现蔡女士出现溺水状况后及时抢救,尽到了救治义务。蔡女士能独立游泳且多次到他们的游泳馆游泳,对游泳场馆各方面设施熟悉,理应注意到了场馆的安全提示。
 

    法院判决泳馆赔偿48万余元

 
    南岸法院审理认为,游泳兼具趣味性及较强的剧烈性,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体育运动,对游泳者技能、体能及游泳馆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较高的要求。游泳馆应当对游客安全负责,并按规定配备救生员。救生员应密切注意池内情况,及时发现遇溺等异常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本案中,被告某健身中心游泳馆虽证照齐全、配备了符合规定的救生员、观察台并在发现蔡女士溺水后进行了急救处理,但其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蔡女士发生意外,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蔡女士的溺水死亡存在过错。
 
    蔡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体能和技能有明确的认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蔡女士发生意外时距离其刚学会游泳时间较短,且在刚吃过晚饭后一人游往深水区,对于发生意外,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某健身中心承担48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