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风玻璃未买保险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需担责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8-02 15:33:19
进入夏季,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市民的爱车难免会“受伤”。如果车辆挡风玻璃未买保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担责?近日,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挡风玻璃意外受损
2014年11月,王某某在某保险公司酉阳支公司买了车辆损失险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内,王某某驾驶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被路上的滚石砸坏后挡风玻璃,致后挡风玻璃破裂。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当即拨打了保险公司酉阳支公司负责人翁某某手机说明此事,也拨打了保险公司专属报案电话对此次事故进行报案。
保险公司拒赔被起诉
事故发生第二天,王某某将车辆送往酉阳县某修理公司进行修理,生发维修费用2560元。后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王某某多次交涉无果之后,将保险公司诉上法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王某某的车在被告处投保属实,但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车玻璃被砸坏,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因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车窗玻璃损坏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王先生也进行了提示与说明,王先生也签了字。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需担责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适用的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2009版)字体细小,间距紧密,其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虽加黑也难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且原告仅在投保人签章处落款签字,而未按约定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了责任免除、免赔规定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故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据此的辩称,不予支持。
据此,酉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维修费用2560元。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挡风玻璃意外受损
2014年11月,王某某在某保险公司酉阳支公司买了车辆损失险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内,王某某驾驶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被路上的滚石砸坏后挡风玻璃,致后挡风玻璃破裂。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当即拨打了保险公司酉阳支公司负责人翁某某手机说明此事,也拨打了保险公司专属报案电话对此次事故进行报案。
保险公司拒赔被起诉
事故发生第二天,王某某将车辆送往酉阳县某修理公司进行修理,生发维修费用2560元。后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王某某多次交涉无果之后,将保险公司诉上法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王某某的车在被告处投保属实,但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车玻璃被砸坏,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因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车窗玻璃损坏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王先生也进行了提示与说明,王先生也签了字。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需担责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适用的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2009版)字体细小,间距紧密,其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虽加黑也难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且原告仅在投保人签章处落款签字,而未按约定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了责任免除、免赔规定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故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据此的辩称,不予支持。
据此,酉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维修费用2560元。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