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期间回单位领福利出车祸能算工伤吗?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6-28 20:58:24
重庆市人社局:不能算工伤;当事人不服起诉输了官司
休假期间,男子李林(化名)回到单位领清凉饮料,没想回家途中遇上车祸,造成骨折,这是否算工伤。李林为此闹到当地人社局,还告上法院。今日,这起案例被选入我市2016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件。
男子假期回单位领饮料遇上车祸
2015年8月中旬,在休假的李林回到公司领取清凉饮料。没料想,他骑着摩托拉起着饮料途经大足区邮亭镇邮红路一招呼站时,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医生诊断,李林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挫伤;头皮血肿。
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摩托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被否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和休养,去年6月,李林向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大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个月左右,大足区人社局在调查了解后认为,李林此次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在下班途中发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当事人情况不属于“上下班”诉讼被驳回
拿到这份认定书后,李林表示不服,并在去年8月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大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林受伤地点处于合理的上下班路线范围内。然而,他前往用工单位的目的是领取清凉饮料,该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直接关联性;且李林处在休假期间,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的支配程度较弱,李林是否领取清凉饮料以及何时领取有其自主性和不确定性。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李林在休假期间前往用工单位领取清凉饮料不属于“上下班”。
因此,李林认为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了李林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林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因李林没有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李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