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2300万无力还 银行请法院查封其同价值的104辆车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1-18 22:17:07
重庆某汽车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协议,约定银行向公司提供2300余万贷款,如今,该汽车公司无力还款。银行为收回款项,近日,将汽车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告上渝中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该汽车公司和担保公司相应价值的财物。渝中法院执行局对此案开展诉前保全,1月17日,记者跟随该院执行人员一道,来到执行现场,见证了整个经过。
查封现场
执法人员核对车辆信息
现场
104辆车被依法查封 价值2300余万元
1月17日下午两点,记者在渝中法院看到,渝中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鹏、法警队政委叶旭东带领7名执行法官、20余名法警,正准备出发,分别赶赴江北和渝北的执行现场,对甲公司和担保的乙公司的4S店展厅及仓库的待售车辆进行查封。
当天下午2点50分,记者跟随执行法官来到位于渝北龙山街道的甲公司4S店展厅,里面陈列着7辆不同款型的雪佛兰轿车,价值约100余万元。向4S店负责人宣读完执行裁定后,法警依次将车辆进行封条查封。
下午3点45分,离开4S店后,执行人员又到达甲公司仓库,进行查封。记者注意到,仓库共有25辆全新待售的雪佛兰汽车,价值约400余万元,因为放置时间较长,许多车辆已经布满灰尘,这无疑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扰。
与此同时,另一组执行人员也前往乙公司的4S店展厅及仓库,执行查封72辆不同款型的吉普车,总价值约1800万余元。
“这下踏实了!”看到同等价值的财物被保全,在场的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舒了一口气。
据了解,当天下午的执行工作,共计查封待售车辆104台,总价值约2300余万元。
案件
公司无力归还2300万欠款 银行请求查封其同等价值财物
2015年12月,某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甲汽车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银行向汽车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5000万元贷款,具体授信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
同日,银行又分别同重庆乙汽车公司、重庆丙汽车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乙汽车公司、丙汽车公司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银行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开具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2笔,共计2300万元,1月11日,其中一笔数额为171余万元的已到。
因甲公司无力归还欠款,而其余11笔银行承兑汇票也将陆续到期,为保障自身权益,1月16日,银行向渝中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上述公司及个人价值2300万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重庆律师吧提醒
债权人起诉前可申请财产保全 不要盲目担保
重庆律师吧律师特别提醒: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重庆律师吧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市民,为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将来的法院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同时也可避免自身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
另外,在为他人作保时,应详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资信情况,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千万不能碍于情面而盲目担保。若保证人承保后,要适时督促被保证人按时履行到期债务,如发现被保证人有意规避债务或者存在其他风险情况,要依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担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