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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49岁女法官受贿7万余元被判刑(细节引人深思)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21 01:10:23

  • 整理|法客

  • 来源|法客帝国综合(澎湃新闻,法制晚报,京华时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裁判文书网等)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49岁的原正处级审判员左某(女)在案件审理期间受托帮助一涉诉企业找人打听案情,先后接受钱款等共计7万余元。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此前媒体曾报道,中央政法委于2016年2月1日通报第二批7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其中即包括左某干预过问案件案。通报称,2014年1月至10月,左某多次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接受宴请和财物,利用职务影响向下级法院审判执行人员介绍贿赂、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并将其他法官退回的贿赂款用于个人理财。左某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法客帝国检索了解到,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任命左某(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任命;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免去左某(女)的最高法审判员职务的决定。

     

    现年49岁的左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据悉,该案案发是因2015年1月最高法院监察局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左某涉嫌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托斡旋案件,并收受案件当事人送的苹果手机和BV牌皮包的线索。2015年4月20日最高法院监察局对左某立案调查。4月21日监察局工作人员给左某打电话让其配合调查,左某于当日自行到监察局接受调查。

     

    左某供述称,2013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员惠某给她打电话说中厦集团在陕西有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客帝国检索了解到,该案很可能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之“(2013)陕民一终字第00055号”,“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海斌、肖金安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指定陕西高院再审(法客帝国检索了解到,该案很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2076号”裁定下案件),惠某想让她在陕西高院找人帮忙落实最高法院的裁定,意思就是让她在陕西高院找人帮中厦集团胜诉。她找到了陕西高院审委会的一名专委张强(化名),跟张强讲了中厦集团的案子,希望专委能对案件的证据把把关。张强说自己的身份直接接触案子不方便,让左某去西安再说。

     

    从2014年1月,左某与惠某和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先后多次到西安斡旋此事。左某说,在帮助中厦集团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她收了杨某1个葆蝶家(Bottega Veneta)牌(以下简称“BV牌”)男士包,杨某和惠某给的8000美元,这些财物她都上缴最高法院纪检组了。

     

    左某和惠某、张某、杨某一起到西安见了张强和陕西高院审监庭的一个庭长,收受请托人1个葆蝶家(Bottega Veneta)牌的男士包。左某和惠某到西安见了张强,惠某在左某的房间里给了左某1个牛皮纸袋,里面有2000美金。惠某说想直接联系一下具体办理案件的人员。左某和惠某到西安和一个审监庭庭长吃了饭,席间惠某向该庭长提出希望中厦集团能够尽量少承担责任的请求。这一次,惠某又给了左某一个装有2000美金的牛皮纸袋。张强与左某、惠某再次来到西安,张强说此案可能要发回西安中院审理。这次惠某在酒店给了左某2000美金。

    那天是左某生日,左某和杨某在东交民巷饭店门口见了面,杨某下车时将一个信封扔在左某车上,还祝她生日快乐。左某称信封里装的是美元,她没具体数,估计大约二三千美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员惠某在证言中称,2013年12月下旬,他的同学中厦集团总经理张某说集团在打官司,案件已经发回陕西高院再审了,并把一些案件材料交给他。他拿着材料回去研究了一下,觉得中厦集团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案子当时由中厦集团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杨某负责,他跟杨某提出这个案子应该向陕西政法委或者人大反映。但是杨某不认识这方面的人,惠某想到了最高法院的左某,在2013年12月底他给左某打了电话,向左某简单介绍了中厦集团案件的情况,希望左某帮帮忙,左某答应了。2014年10月,陕西高院将中厦集团的案子裁定发回西安中院重审,他和左某去西安找张强了解情况。为了中厦集团的案子他一共去了西安11次,左某去了4次。如果没有左某的关系,他肯定认识不了张强等人。

     

    陕西高院审委会专委张强(化名)在证言中称,自己因工作关系认识了左某。2014年1月,左某给他打电话,说中厦集团的案子发回陕西高院了,具体的事情见面再说。过了几天,左某到了西安,称说中厦集团有个再审的案子在陕西高院,希望他能帮忙把把关。他说最高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肯定要上审委会,陕西高院会认真负责审理的。其间左某说上海高院的惠某等人想见他,并向他介绍了惠某和中厦集团的杨总。过了1个月左右,左某和惠某来西安,他们一起吃了饭。后来左某打电话说想见审监庭庭长,他就给了电话,至于之后怎么联系的,他就不知道了。其间,惠某来过西安几次。

     

    2014年12月份左右,左某和惠某再次来到西安,他在酒店与二人见了面。他认为中厦集团是应承担责任的,左某和惠某的请求是不正当的,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最终发回西安中院重审了(法客帝国检索了解到,该案很可能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3日作出之(2014)陕民再终字第00001号裁定下案件)张强称,左某是最高法院审监庭的法官,鉴于左某的职务,左某提出的要求他不好拒绝,所以他才和惠某、杨某见面的。

     

    到案后,左某承认其收受了杨某赠送的BV牌男士包1个,但并未承认收受其他财物。2015年5月15日至29日,监察局根据杨某和惠某的证言对左某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谈话,左某才承认了其收受杨某和惠某赠送的美元8000元。最高法院监察局于2015年6月12日将左某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左某利用担任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审判员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上海高院审监庭审判员惠某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集团”)副总经理杨某的请托,通过违规向陕西高院相关领导过问案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

     

    • 于2014年1月收受杨某给予的Bottega Veneta牌皮包1个(价值人民币21000元)

    • 于2014年3月、4月、10月三次收受惠某给予的美元共计6000元

    • 于2014年11月27日收受杨某给予的美元2000元。

     

    上述财物折合人民币70079元。2015年4月21日经单位电话通知后,左某接受单位调查,赃款、赃物已退缴并扣押在案。

     

    北京东城区法院认为,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左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以受贿罪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左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

     

    • 其没有干扰中厦建设集团案件的办理

    • 没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014年3月、4月、10月收取过惠某的钱款。

    • 她还认为,原审对其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能对其定罪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该院经审核属实,二审期间,左某未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原判认定左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是正确的。此外,北京二中院还未采纳左某的其他上诉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