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腿妈妈事件”——法律不会因同情法外施恩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21 00:56:30
文 | 挺然
来源 | 挺然的法律博客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我关于“偷鸡腿妈妈事件”的观点,简单回复如下三点。
1对盗窃嫌疑人的捐款是否引发模仿?
盗窃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着对盗窃嫌疑人的捐款违法,举个极端的例子:向前两天刚出狱的某地黑社会老大捐款也不能算是违法。
在本事件中,网民是自愿捐款。即便嫌疑人自己发起对自己进行救助,也不违反任何法律,包括慈善法。
任何时候,母爱、爱情作为伟大的人类情感,民众对其报以同情是正常的。这不能也不应改变法律的运作方式。法院不应、也不会法外施恩,根据法定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做出相应的酌情从轻处理,也是法律正常的运作方式。
2关于慈善事业
慈善法调整的主要是民间慈善,政府的慈善行为不归慈善法调整,属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范畴。
慈善法调整的主要是正式的、规范的、通过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为中介的非政府的慈善行为。《慈善法》的颁行,为慈善组织从事规范化的慈善行为提供了基础。
至于一对一,多对一的慈善捐赠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如本件。如过构成欺诈或犯罪,事后依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处理。法网再细密,也难避免有人铤而走险,试图为私人自助和自救行为设置门槛,是以牺牲个人确定的自由为代价追求一个不是那么靠谱的安全。
3关于社会救助
而社会救助主要是民政部门提供,供给严重不足,本案就是证明。
在民间慈善方面,国家对民间慈善的法律制度供给也不足,导致慈善组织从事慈善行为面临障碍,个人的慈善意愿无处释放。慈善法的出台,制度上有一定的改进和完善,但是如何落实,仍然有待观察。
而且,对自力救济等自发行为如果也因为个别人的违法行为而一律心怀警惕的话,实际上是不利于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和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