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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何为"情节恶劣"?量化有点难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21 00:52:53

文 | 壁立千仞

来源 | 壁立千仞的法律博客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条款中,明确列出这一罪名的四个构罪行为表现。其中“随意殴打他人”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都在其后加了一个“情节恶劣”的词语,作为认定构罪的必要条件。

 

作为情节犯的一种,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和认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着实需要动一番脑筋。大概正是因为需要开动脑筋进行仔细的考量,所以许多刚刚开始办案的人,常常在面对怎么区分“情节恶劣”与否时而心生畏难情绪。他们都希望司法高层出台一个量化和具体的认定标准,以期能像试纸比对板一样,好在办案时对照确定。

 

或许这样的呼声很多,亦或许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太多。于是,“两高”于2015年专门出台了针对什么是“情节恶劣”的司法解释。把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一人、或者轻微伤两人等内容列入了“情节恶劣”的范畴。

 

不过,看似具体明了地量化到了“轻伤一人或轻微伤两人”这样的程度,但实践中千差万别的情形,会告诉你“情节恶劣”远非如此量化所能涵盖。

 

 

以前办过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五名犯罪嫌疑人,因酒后驾车与被害人在十字路口会车时各不相让,而引发语言冲突。犯罪嫌疑人自恃人多,把被害人拉出车外即行殴打。围观群众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上前制止,五名嫌疑人不依不饶,不顾劝阻,继续对已经被警察拉进警车的被害人实施殴打。警察请求支援后,才将嫌疑人等控制。经鉴定,被害人鼻子被打流血,仅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只对率先殴打被害人的其中一名嫌疑人以寻衅滋事提请逮捕,对其他四人进行了治安处罚。承办人看完卷宗材料,觉得像如此造成一人轻微伤后果的情形,与司法解释中必须达到一人轻伤或两个轻微伤的标准对不上,罪与非罪?一时犯了难。

 

 

讨论案件时,承办人说公安机关附送的有一盘出警时的录相资料。笔者提出放一下录相,看看嫌疑人的具体表现。录相放完,参加的讨论的人每一个人表情都不由自主的被愤怒占据了。画面上,两名出警人员一人录相,一人上前制止,结果是拉开这个,那个人上去打。没办法,警察将鼻子流着血的被害人推进警车。而五名嫌疑人竟然挣脱警察,拉开警车车门,用脚继续去跺惊恐万状的被害人。那种疯狂,那种野蛮,那种目空一切,那种不计后果的表现,不看录相,很难能从文字表述中体会得到。录相看完后,大家不再有异议,并且异口同声地说:应该追捕另外四名未提请逮捕的嫌疑人。

 


 

后来,在督促公安机关办理提请逮捕手结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通过各种关系说情,打出的旗号多是:只造成一人轻微伤,达不到构罪的标准吧。笔者建议承办人,谁来说情,就把录相放给他去看。这一招很凑效,每一位看了录相的说情者,不管当初是否带着疑问甚至于情绪,几乎都不约而同地会说:太恶劣、太过分了。然后,黯然而退。

 

最后,五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

 

或许,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情节恶劣"有时候确乎难以量化。这也是为什么“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总是要多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这看似画蛇添足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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