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8-28 15:47:48
有些律师或者学者认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虽然侵害了他人的受教育权,但是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一事一议”,根据篡改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篡改人有可能因具体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而承担赔礼道歉或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述人士的观点,郭某的行为顶多是民事侵权而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虽然刑法没有规定侵害他人受教育权罪,但是行为人在侵害他人受教育权的过程中,手段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具体本案,郭某可能涉嫌以下犯罪。
一、是否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刑法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单纯从刑法条文上分析,郭某行为形式上貌似符合刑法第286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但对于什么叫后果严重刑法并没有界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而本案当中,郭某仅仅对于一台电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了修改,并没有对二十台以上电脑的数据进行了修改。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郭某获取了五千元以上的利益或者造成了他人一万元以上的损失。但是郭某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常某落榜的后果,如果该后果可以认定为上述司法解释第4条第5款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郭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是否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
也就是说刑法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对象主要针对的传统的信件而言,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一般很难解释为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材料。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2款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范围予以扩大,根据该决定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以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本案中郭某未经常某同意私自登陆电脑篡改常某高考志愿且导致常某落榜,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
三、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媒体的报道,常某报考志愿的登陆信息可能是填报志愿时被泄露并被郭某获知。如果真如媒体所报道,郭某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什么叫做公民个人信息目前刑法没有作界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笔者认为登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填报高考志愿的账号、密码属于身份认证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