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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程序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27 14:09:17

导读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概念描述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拘留,讯问期间,民警乙为了加速破案,不给甲吃饭,并且不许甲睡觉和休息,甲经受不住折磨,承认故意杀人。案卷上交检察院后,发现案卷中甲前后供词不一致,并且有不合理情形出现,怀疑出现刑讯逼供现象,因此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

案例分析

本案中,乙刑讯逼供甲的行为显然违法,检察院在审查案卷中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移动本院侦查部门审查的做法正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解决流程

1、审查起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将公诉案件的处理材料上交检察院,由检察院作为控方提起审查起诉。

2、检察院在作出起诉之前会先审查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遗漏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不当追究,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问题。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侦查监督

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出现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调查核实,有非法收集证据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检察院根据需要可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查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动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查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连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5、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