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27 14:07:50
导读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概念解读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租用乙的房屋,租期到期后,乙向甲收取租金,甲拒绝支付,于是乙请甲搬出房屋,甲不肯,并且换了门锁,乙无计可施后去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乙本案为自诉案件为由不予立案,建议乙准备好材料直接去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正确,甲的行为涉嫌侵占罪,虽然甲油侵占行为,并且事实存在,但是本案不符合立案的第二个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诉法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公安机关不立案正确。
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解决流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须遵循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公安机关都有理由不立案。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犯罪事实,那么连构成犯罪的前提也就不存在,更不用说立案的问题了。有了犯罪事实,还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发生,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是不会立案的。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公安机关没有必要立案。这里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刑诉法中的第15条: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行为,公安机关也不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