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婚律师诉讼中助她免还彩礼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12-13 23:33:35
结婚当日就闹离婚,只因男女双方父母在婚宴上闹纠纷。男方随后提出离婚,要求女方返还20万元彩礼。重庆律师吧知名的重庆离婚律师巧妙适用法律应对法庭,成功帮助女方免除返还彩礼的负担。下面我们来看看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汪先生与张女士系大学同学,两人在学校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12月12日,汪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8日,汪先生父亲向张女士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张女士随机将这20万元转入其母亲账户,以便用于举办结婚答谢宴开支。
2015年12月29日至30日,张女士父母在其老家四川省邻水县某酒店为双方举办结婚答谢宴,招待宾客,花费20余万元。在结婚答谢宴期间,汪先生父母感觉受到冷落,双方家人为此发生争吵直至抓扯。汪先生及其父母当即提出离婚。
2016年1月8日,汪先生离开中国,远赴澳大利亚读书。期间他几次与张女士协商离婚。汪先生父母也向张女士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要求张女士尽快同意离婚,并退还彩礼20万元。张女士留恋与汪先生多年的感情,不愿意离婚。但汪先生毫无和好之意,坚决要求离婚。
2016年5月25日,汪先生向其户口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更好地应对诉讼,张女士来到了重庆律师吧找重庆离婚律师咨询,表明其不愿意离婚,并希望我们的婚姻律师能为其代理此案。
2016年10月25日,法院判决驳回汪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出来后,我们根据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告诉张女士,在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对方还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通常情况下,第二次离婚诉讼无论张女士是否同意,法院都有可能判决离婚。
2017年5月26日,汪先生再次起诉离婚,要求张女士归还20万元彩礼。经过一年时间的冷静思考,张女士明白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性,遂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归还20万元的彩礼。为此,张女士继续找到我们重庆律师吧,要求我们的离婚律师代理第二次离婚诉讼。
我们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分析,因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如果法院认定这20万余元为彩礼,那么张女士得返还给男方。为帮助张女士挽回损失,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从三个角度论述这20万元并不属于彩礼,而是汪先生父母赠予汪先生、张女士的生活费用,并及时抓住对方的失误,最终让法院驳回了对方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离婚诉讼结束后,汪先生仍然心有不甘,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返还,认为这20万元系其父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将这20万元转给其母亲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至少返还一半给他。
在第三次诉讼中,我们的婚姻律师指导张女士举证这20万元的具体用途,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汪先生的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在本案中,张女士自始处于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
但作为代理此案的离婚律师,我们非常体谅和同情张女士的遭遇。从婚姻双方过错责任的角度来讲,她并没有做错什么,只因婚宴上双方父母发生冲突就被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这场婚姻闹剧对她来说,真有点鸡飞蛋打的委屈与无辜。这让我们坚定了为张女士伸张正义一帮到底的决心。
为此,我们的专家团成员在西南政法大学婚姻法权威专家的支持下,共同分析此案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并将案件自始至终的时间节点进行详细梳理。最终,我们的婚姻律师深挖彩礼给付与婚后赠与的区别和时间差,确定全案的诉讼方向为该笔款项系婚后赠与,无需返还。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围绕既定的诉讼策略为张女士据理力争,并在张女士回答法官提问时给予坚定的支持。最终,法院认定该20万元属于婚后男方父亲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且该笔款项已经用于结婚宴请的花销,因此驳回汪先生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至此,张女士终结了对此案带来的诉讼纠缠。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汪先生和张女士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办理结婚宴请当日就不欢而散,男方随即出国留学。如果这20万元被认定为彩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张女士理所当然需要返还给汪先生。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此案最大争议点是这2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为了帮助情感受创的张女士避免财产损失,我们从两个方面论述20万余元不属于彩礼。
第一,给付20万余元的时间不符合给付彩礼的习俗。
按照传统习俗,彩礼一般都是登记结婚前给付。但是在本案中,汪先生与张女士于201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汪先生父亲于2015年12月28日给张女士转帐20万元,即这笔资金的给付时间是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这不符合传统习俗。但是,这点并不能成为决定性的证据,毕竟双方的婚宴于次日举行,在婚宴举行前给付彩礼亦符合常情。
第二,利用对方失误,顺利将20万元解读为汪先生之父的赠与。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出具了婚宴采购合同等证据,完整地举证该笔费用已用于张女士家乡举办的婚礼答谢宴。但汪先生一时紧张,当庭自认“该笔费用系其父为其出国留学准备的费用”,我们利用对方的失误,顺水推舟地将这20万元解读为汪先生之父对双方的赠与,且该笔费用已用于双方的婚宴。虽然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汪先生要求返还的请求未能获得支持,但他随后又提起了离婚后财产返还,我们指导张女士举证用于婚宴的开销以及结婚期间的生活费用已经远远超过20万元,法院由此再次驳回了汪先生的诉讼请求。
彩礼是指订婚时男方向女方或者女方家送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彩礼的来源,一般被认为源自西周“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里的“纳征”。简而言之,彩礼在古代是订婚的仪式。古代的彩礼往往还受法律的调整,只要女方收受了彩礼,男女双方的婚约即告成立,一方违约需要承担法律的不利后果。
虽然两千多年过去了,但作为婚姻习俗的彩礼,依然在民间广泛存在。为了调整日益频繁的彩礼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解决方案。
从广义上来说,我们认为男方支付给张女士的这20万元属于彩礼。在法庭上,我们将之区别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所说的“彩礼”,主要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但是从这个案例来看,现代的彩礼在归属和使用上,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彩礼。
传统的彩礼是男家送给女家的,作为女方出嫁女儿后劳动力的一种补偿,而现代彩礼一般均用于小夫妻的日常生活开支,用于购置新婚用品、举办婚姻庆典等。
在本案中,如果没有我们的巧妙应对,如果让法院认定这20万元为彩礼,由女方张女士返还给男方,这无疑是让女方承担婚宴费的巨额开支,难免会让女方蒙受这场婚姻闹剧带来的心理和财产的双重打击。因此,我们的婚姻律师在处理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时,确实需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应对法庭诉讼。
案件事由
汪先生与张女士系大学同学,两人在学校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12月12日,汪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8日,汪先生父亲向张女士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张女士随机将这20万元转入其母亲账户,以便用于举办结婚答谢宴开支。
2015年12月29日至30日,张女士父母在其老家四川省邻水县某酒店为双方举办结婚答谢宴,招待宾客,花费20余万元。在结婚答谢宴期间,汪先生父母感觉受到冷落,双方家人为此发生争吵直至抓扯。汪先生及其父母当即提出离婚。
2016年1月8日,汪先生离开中国,远赴澳大利亚读书。期间他几次与张女士协商离婚。汪先生父母也向张女士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要求张女士尽快同意离婚,并退还彩礼20万元。张女士留恋与汪先生多年的感情,不愿意离婚。但汪先生毫无和好之意,坚决要求离婚。
2016年5月25日,汪先生向其户口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更好地应对诉讼,张女士来到了重庆律师吧找重庆离婚律师咨询,表明其不愿意离婚,并希望我们的婚姻律师能为其代理此案。
2016年10月25日,法院判决驳回汪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出来后,我们根据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告诉张女士,在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对方还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通常情况下,第二次离婚诉讼无论张女士是否同意,法院都有可能判决离婚。
2017年5月26日,汪先生再次起诉离婚,要求张女士归还20万元彩礼。经过一年时间的冷静思考,张女士明白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性,遂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归还20万元的彩礼。为此,张女士继续找到我们重庆律师吧,要求我们的离婚律师代理第二次离婚诉讼。
我们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分析,因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如果法院认定这20万余元为彩礼,那么张女士得返还给男方。为帮助张女士挽回损失,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从三个角度论述这20万元并不属于彩礼,而是汪先生父母赠予汪先生、张女士的生活费用,并及时抓住对方的失误,最终让法院驳回了对方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离婚诉讼结束后,汪先生仍然心有不甘,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返还,认为这20万元系其父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将这20万元转给其母亲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至少返还一半给他。
在第三次诉讼中,我们的婚姻律师指导张女士举证这20万元的具体用途,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汪先生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在本案中,张女士自始处于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
但作为代理此案的离婚律师,我们非常体谅和同情张女士的遭遇。从婚姻双方过错责任的角度来讲,她并没有做错什么,只因婚宴上双方父母发生冲突就被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这场婚姻闹剧对她来说,真有点鸡飞蛋打的委屈与无辜。这让我们坚定了为张女士伸张正义一帮到底的决心。
为此,我们的专家团成员在西南政法大学婚姻法权威专家的支持下,共同分析此案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并将案件自始至终的时间节点进行详细梳理。最终,我们的婚姻律师深挖彩礼给付与婚后赠与的区别和时间差,确定全案的诉讼方向为该笔款项系婚后赠与,无需返还。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围绕既定的诉讼策略为张女士据理力争,并在张女士回答法官提问时给予坚定的支持。最终,法院认定该20万元属于婚后男方父亲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且该笔款项已经用于结婚宴请的花销,因此驳回汪先生要求返还20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至此,张女士终结了对此案带来的诉讼纠缠。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包括彩礼)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汪先生和张女士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办理结婚宴请当日就不欢而散,男方随即出国留学。如果这20万元被认定为彩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张女士理所当然需要返还给汪先生。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此案最大争议点是这2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为了帮助情感受创的张女士避免财产损失,我们从两个方面论述20万余元不属于彩礼。
第一,给付20万余元的时间不符合给付彩礼的习俗。
按照传统习俗,彩礼一般都是登记结婚前给付。但是在本案中,汪先生与张女士于201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汪先生父亲于2015年12月28日给张女士转帐20万元,即这笔资金的给付时间是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这不符合传统习俗。但是,这点并不能成为决定性的证据,毕竟双方的婚宴于次日举行,在婚宴举行前给付彩礼亦符合常情。
第二,利用对方失误,顺利将20万元解读为汪先生之父的赠与。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出具了婚宴采购合同等证据,完整地举证该笔费用已用于张女士家乡举办的婚礼答谢宴。但汪先生一时紧张,当庭自认“该笔费用系其父为其出国留学准备的费用”,我们利用对方的失误,顺水推舟地将这20万元解读为汪先生之父对双方的赠与,且该笔费用已用于双方的婚宴。虽然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汪先生要求返还的请求未能获得支持,但他随后又提起了离婚后财产返还,我们指导张女士举证用于婚宴的开销以及结婚期间的生活费用已经远远超过20万元,法院由此再次驳回了汪先生的诉讼请求。
何为彩礼?
彩礼是指订婚时男方向女方或者女方家送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彩礼的来源,一般被认为源自西周“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里的“纳征”。简而言之,彩礼在古代是订婚的仪式。古代的彩礼往往还受法律的调整,只要女方收受了彩礼,男女双方的婚约即告成立,一方违约需要承担法律的不利后果。
虽然两千多年过去了,但作为婚姻习俗的彩礼,依然在民间广泛存在。为了调整日益频繁的彩礼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解决方案。
从广义上来说,我们认为男方支付给张女士的这20万元属于彩礼。在法庭上,我们将之区别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所说的“彩礼”,主要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但是从这个案例来看,现代的彩礼在归属和使用上,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彩礼。
传统的彩礼是男家送给女家的,作为女方出嫁女儿后劳动力的一种补偿,而现代彩礼一般均用于小夫妻的日常生活开支,用于购置新婚用品、举办婚姻庆典等。
在本案中,如果没有我们的巧妙应对,如果让法院认定这20万元为彩礼,由女方张女士返还给男方,这无疑是让女方承担婚宴费的巨额开支,难免会让女方蒙受这场婚姻闹剧带来的心理和财产的双重打击。因此,我们的婚姻律师在处理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时,确实需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应对法庭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