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如何变更?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21 22:12:49
导读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包括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情况。可以申请减免抚养费的情形有:在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收入降低等特殊情况出现时。
法律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包括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情况。
可以申请减免抚养费的情形有:在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收入降低等特殊情况出现时。
参考案例
2007年李某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女儿由母亲李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学杂费和医疗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原告从2010年1月起一直与李某生活居住,在这3年里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任何生活费、学杂费和医疗费用。现在物价上涨,原协议约定的每月100元生活费标准已不能维持日常生活的需要,原告的监护人李某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增加抚养费的问题,但被告均不同意,现原告的监护人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王某一直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判决如下:
1.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至原告满十八周岁为止;
2.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及其利息8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合计10461.84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