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工伤获赔双倍工资 劳资纠纷如何维权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12-05 20:05:44
又是岁末年初时节,昨天,渝北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2015年该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265件,审结2160件;今年1-11月,该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622件,结案1431件。其中有一名受工伤的男子,尽管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他受伤后法院依法判其单位支付他两倍工资。法官支招称,劳动者遇到纠纷应从5个方面去维权。
昨天,渝北法院相关人士介绍说,2012年4月23日,渝北男子谢某进入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务公司也未为谢某缴纳社会保险。
同年4月24日,谢某在两江新区高新园渝兴广场某工程处(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事发后,谢某被送往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7天。同年9月20日,谢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月31日,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11月14日,谢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3年1月7日,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无护理依赖。
2013年5月20日,谢某向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双倍工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5月29日,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该委正在审查,还未予立案。随后谢某起诉到渝北区法院,请求判令劳务公司向他支付2012年5月23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800元(3800元/月×11个月)。
渝北法院一审时,该劳务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公司,而是谢某在入职后第二天受伤才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来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该劳务公司支付谢某双倍工资差额36707元。
渝北法院相关法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谢某受工伤期间能否获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官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是在劳动合同关系领域不可违背的法律底线。他说,由于谢某入职后第二天受伤并住院治疗,并无暇顾及合同签订事宜,也不存在配合的情形,倒是用人单位迟迟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故过错不在谢某,应推定用人单位对此存在过错。
他说,双倍工资赔偿的性质是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双倍工资并不是因为劳动者提供了双倍劳动,而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罚则”实质上是旨在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另外,工伤期间可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双倍工资赔偿。劳动者在工伤期间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同样能获得双倍工资,体现了法律对“健康权”的特殊保护,而且与劳动者所受伤害相比,并不能就此认为劳动者获得了“额外利益”,实践中通常允许受害人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律师吧提醒
昨天,渝北法院相关人士介绍称,他们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有以下几方面:
A 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
企业协商沟通机制不完善。一些用人单位不重视工资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忽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职能作用,多数企业的工会仅仅作为摆设。社会保险制度执行不力。部分企业在职工入职后,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有些单位为了规避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责任,自行印制“自愿放弃要求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每月领取一定的保险补贴”的书面承诺书,强迫职工签字。未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的企业也普遍存在,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考勤制度不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公章管理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法律规定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另有企业劳动合同、公章无专人管理,存在劳动合同遗失,公章乱盖的情形。
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合法。一些企业制订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也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仅由用人单位领导层讨论制定;有些规章虽然制定程序合法,但未能向劳动者有效送达或者公示;有些用人单位甚至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再事后补充制订相关规章制度。上述情形下,即使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规范,也难以作为其处分劳动者违纪行为的依据。
B 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方式仍需加强和改善
法官称,劳动者证据意识相对薄弱,诉求难得到支持。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职工收集证据的意识不足、手段单一,易凭主观感情对诉求进行主张,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对权利内容了解不够,诉求过分高于合法请求。劳动者较容易轻信周围人或代理人意见,出现诉求过分高于合法请求的现象,据部分承办法官统计,约有60%左右的劳动者出现诉求过高的情形。
重庆律师吧支招:遇到劳动争议要从5方面理性维权
渝北法院相关人士介绍称,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一定要从下面5个方面理性维权。
A 权利受侵害,维权要主动
劳动者合法权利被用人单位侵犯的,可以向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遇到复杂问题,对有关法律知识不清楚,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B 先仲裁后起诉,仲裁时效要谨记
劳动争议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才能起诉,只有弄清楚维权程序,才能少跑冤枉路,少做无用功。同时,申请仲裁要注意一年的时效期限,该期限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旦该时效期经过,劳动者的权利将不再受到仲裁机构的保护。但是,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一年时效的限制。
C 权利要明确固定,书面合同不能省
书面合同是权利的依据,也是维权的证据。在发生纠纷时,一字胜千言,举示书面证据通常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劳动者,必须要强化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尽量在合同中白纸黑字约定好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时和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明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小时工”除外)。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开始实际用工,但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
D 试用期限依法确定,不可违法约定或延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增进互相了解,通常会约定一个“试用期”。该试用期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但却又有法律明确规定,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格外留意试用期,非法约定或延长属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劳动合同法》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 权利遭受侵害 解除合同来救济
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下,劳动者可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处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