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不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之连续两次订立固定合同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27 14:00:00
导读
用人单位连续两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此种种情形下就无法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概念解读
用人单位连续两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没有发生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此种情形下就无法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李某于2002年4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期三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公司将李某提升为技术总监,李某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与发生争议。
案件分析
本案中李某从2002年到2011年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如果李某提出,那么公司就应当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决方法
如果劳动者想要在此种情形下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应当确定在连续两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继续与公司续约,这样公司才不会以没有续约为由拒绝。如果因此与公司发生争议,劳动者可先行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醒
在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单位有两种选择:
(1)单位决定与该员工续签合同的,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决定不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与之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合同到期之前(一般是到期前一个月左右),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发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通知,在发出通知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快递凭证、电子邮件、录音等。
劳动者也可选择向专业劳动律师请求帮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宜,最大限度的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