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21 22:41:18
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责任认定流程
现场调查
事故发生后,交警来到现场,会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这份笔录是需要当事人和证人确认签字的,这份调查笔录是责任认定重要的依据,所以当事人对于笔录中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当场提出,千万不要还“优雅”的签上自己的名字。
检验鉴定
现场调查后,还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还需要通过检验、鉴定进一步确定或者验证。需检验、鉴定的,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听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后,应当由另外的技术人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制作事故认定书
①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但是并不是事故发生10日内,你就能拿到“事故认定书”哦,所以有些70多天才拿到事故认定书,也是常有的事情。)
②现场调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③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④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未查获的,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认定不服的,申请复核
(1)复核申请
①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不服的,在申请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②复核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复核的请求,理由和证据。
(2)是否受理
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受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5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的决定。
下面四种情形是不予受理的:
a、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受理后,交警身上的包袱就已经转交给了法院,所以这种情形下交通管理部门是不予受理的。
b、检察院对犯罪人批准逮捕的。
c、已经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了的交通事故。
d、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例如:在垃圾场因倒车被压伤的。
(3)复核决定
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注意: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只能申请一次。
流程图例
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案例
2007年5月1日,唐某驾驶一辆川fxxxxx号大货车开往广州运输货物,5月4日13时20分许,唐某驾车行驶到广汕线48公里处,与牌号为湘mxxxx大货车相撞,唐某腿部受伤。湘mxxxx驾驶员李某,立即打电话将唐某送往医院,并且报警。交警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10日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分析:
唐某在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认为事故责任划定有失偏颇。在第二天,就向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申请复核。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唐某的复核申请后,经过查证,认为原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正确,②划分责任公正,③调查和认定程序上也合法,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案例
2012年10月1日,a驾驶一辆大中型货车自西向东行驶,b 骑着一辆自行车在同一道上行驶,a比b的车速快,a超过了b后,在下桥的过程中,又遇上了自动向西驾驶摩托车的c。两车交会的过程中,c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因无法查明事故的过程,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陶某经过治疗,已经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a一直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拒绝付给c任何费用。c与a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赔偿相关损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的事实是,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即应在桥面中心线右侧行驶,而被告超越同方向b,已轧中心线行驶,在下坡时又与自动向西行驶的原告c相遇。法院综合原、被告过错的程度,认定被告a负担主要责任,原告c负担次要责任。判决被告a赔偿原告c 7万元。
分析:
1、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的过程,责任无法认定的时候,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会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证明书”。
2、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呢?
实质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的作为一项很重要的证据,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将导致法院在判决时缺乏有力的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无法做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仍然可以根据双方的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定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进而确定事故赔偿的事宜。
法条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管理事故办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