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重伤、轻伤、轻微伤标准大全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12-03 11:48:40
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B.2.4 面瘫(面神经麻痹)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主要是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所致。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5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颧支、下颌支或者颞支和颊支损伤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
B.2.5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B.3 听器听力损伤
听力损失计算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听力减退分级的频率范围,取0.5、1、2、4kHz四个频率气导听阈级的平均值。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
纯音听阈级测试时,如某一频率纯音气导最大声输出仍无反应时,以最大声输出值作为该频率听阈级。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时,若最大输出声强仍引不出反应波形的,以最大输出声强为反应阈值。在听阈评估时,听力学单位一律使用听力级(dB HL)。一般情况下,受试者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要比其行为听阈高 10~20 dB(该差值又称“校正值”),即受试者的行为听阈等于其听觉诱发电位反应阈减去“校正值”。听觉诱发电位检测实验室应建立自己的“校正值”,如果没有自己的“校正值”,则取平均值(15 dB)作为“较正值”。
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照《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其中4000Hz的修正值参考2000Hz的数值。
表B.1纯音气导阈值的年龄修正值(GB7582-87)
男 |
女 |
||||||
年龄 |
500Hz |
1000Hz |
2000Hz |
500Hz |
1000Hz |
2000Hz |
|
30 |
1 |
1 |
1 |
1 |
1 |
1 |
|
40 |
2 |
2 |
3 |
2 |
2 |
3 |
|
50 |
4 |
4 |
7 |
4 |
4 |
6 |
|
60 |
6 |
7 |
12 |
6 |
7 |
11 |
|
70 |
10 |
11 |
19 |
10 |
11 |
16 |
B.4 视觉器官损伤
B.4.1 盲及视力损害分级
表B.2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2003年,WHO)
分类 |
远视力低于 |
远视力等于或优于 |
轻度或无视力损害 |
0.3 |
|
中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1级) |
0.3 |
0.1 |
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2级) |
0.1 |
0.05 |
盲(盲目3级) |
0.05 |
0.02 |
盲(盲目4级) |
0.02 |
光感 |
盲(盲目5级) |
无光感 |
B.4.2 视野缺损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 |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
500 |
表B.3视野有效值与视野半径的换算
视野有效值(%) |
视野度数(半径) |
8 |
5° |
16 |
10° |
24 |
15° |
32 |
20° |
40 |
25° |
48 |
30° |
56 |
35° |
64 |
40° |
72 |
45° |
80 |
50° |
88 96 |
55° 60° |
B.5 颈部损伤
B.5.1 甲状腺功能低下
重度:临床症状严重;T3、T4或者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中度:临床症状较重;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50μU/L。
轻度:临床症状较轻;T3、T4或者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μU/L。
B.5.2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以下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重度:空腹血钙<6mg/dL。
中度:空腹血钙6~7mg/dL。
轻度:空腹血钙7.1~8mg/dL。
B.5.3 发声功能障碍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B.5.4 构音障碍
严重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分明,语不成句,难以听懂,甚至完全不能说话。
轻度构音障碍:表现为发音不准,吐字不清,语调速度、节律等异常,鼻音过重。
B.6 胸部损伤
B.6.1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日常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即心功能代偿期。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亦称Ⅰ度或者轻度心衰。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亦称Ⅱ度或者中度心衰。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亦称Ⅲ度或者重度心衰。
B.6.2 呼吸困难
1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者上楼时呈气短。
2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者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4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B.6.3 窒息征象
临床表现为面、颈、上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小的出血点,以面部与眼眶部为明显;球睑结膜下出现出血斑点。
B.7 腹部损伤
B.7.1 肝功能损害
表 B.4 肝功能损害分度
程度 |
血清清蛋白 |
血清总胆红素 |
腹水 |
脑症 |
凝血酶原时间 |
重 度 |
<2.5g/dL |
>3.0mg/dL |
顽固性 |
明显 |
明显延长 (较对照组>9秒) |
中 度 |
2.5~3.0g/dL |
2.0~3.0mg/dL |
无或者少量, 治疗后消失 |
无或者 轻度 |
延长 (较对照组>6秒) |
轻 度 |
3.1~3.5g/dL |
1.5~2.0mg/dL |
无 |
无 |
稍延长 (较对照组>3秒) |
B.7.2 肾功能不全
表B.5肾功能不全分期
分期 |
内生肌酐清除率 |
血尿素氮浓度 |
血肌酐浓度 |
临床症状 |
代偿期 |
降至正常的50% 50~70mL/min |
正常 |
正常 |
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
失代偿期 |
25~49 mL/min |
>177μmol/L(2mg/dL)但 <450μmol/L(5mg/dL) |
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
|
尿毒症期 |
<25 mL/min |
>21.4mmol/ L (60mg/dL) |
450~ 707μmol/L(5~8mg/dL) |
常伴有酸中毒和严重 尿毒症临床症状 |
B.7.3 会阴及阴道撕裂
Ⅰ度:会阴部粘膜、阴唇系带、前庭粘膜、阴道粘膜等处有撕裂,但未累及肌层及筋膜。
Ⅱ度:撕裂伤累及盆底肌肉筋膜,但未累及肛门括约肌。
Ⅲ度:肛门括约肌全部或者部分撕裂,甚至直肠前壁亦被撕裂。
B.8 其他损伤
B.8.1 烧烫伤分度
表B.6烧伤深度分度
程度 |
损伤组织 |
烧伤部位特点 |
愈后情况 |
|
Ⅰ度 |
表皮 |
皮肤红肿,有热、痛感,无水疱,干燥,局部温度稍有增高 |
不留瘢痕 |
|
Ⅱ度 |
浅Ⅱ度 |
真皮浅层 |
剧痛,表皮有大而薄的水疱,疱底有组织充血和明显水肿;组织坏死仅限于皮肢的真皮层,局部温度明显增高 |
不留瘢痕 |
深Ⅱ度 |
真皮深层 |
痛,损伤已达真皮深层,水疱较小,表皮和真皮层大部分凝固和坏死。将已分离的表皮揭去,可见基底微湿,色泽苍白上有红出血点,局部温度较低 |
可留下瘢痕 |
|
Ⅲ度 |
全层皮肤或者皮下组织、肌肉、骨骼 |
不痛,皮肤全层坏死,干燥如皮革样,不起水疱,蜡白或者焦黄,炭化,知觉丧失,脂肪层的大静脉全部坏死,局部温度低,发凉 |
需自体皮肤移植,有瘢痕或者畸形 |
B.8.2 电击伤
Ⅰ度: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木,全身无力,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
Ⅱ度:触电肢体麻木,面色苍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
Ⅲ度:呼吸浅而弱、不规则,甚至呼吸骤停。心律不齐,有室颤或者心搏骤停。
B.8.3 溺水
重度:落水后3~4分钟,神志昏迷,呼吸不规则,上腹部膨胀,心音减弱或者心跳、呼吸停止。淹溺到死亡的时间一般为5~6分钟。
中度:落水后1~2分钟,神志模糊,呼吸不规则或者表浅,血压下降,心跳减慢,反射减弱。
轻度:刚落水片刻,神志清,血压升高,心率、呼吸增快。
B.8.4 挤压综合征
系人体肌肉丰富的四肢与躯干部位因长时间受压(例如暴力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