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当前位置:主页 > 客户案例 > 债权债务 >

叶X、傅XX诉陈XX、王X民间借贷案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一)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7 23:28:14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叶X、傅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叶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村XX号附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傅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XXX区XX路XX号XX小区X幢X单元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王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街XXX号X单元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住重庆市XX区XX一路XXX号X栋X单元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14)X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并且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求。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经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停止对被上诉人陈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区XX一路XXX号XX栋X-X房屋的执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被上诉人王X并非善意取得该房屋,且上诉人申请保全行为在先,房屋买卖行为在后,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
一、上诉人王X与陈XX的房屋买卖关系属于恶意串通行为,王X取得该房屋并非善意。
首先,王X与陈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显造假,该份合同缺少很多必备要件,包括违约责任条款等,明显该合同是双方为了帮助陈XX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的行为,真实性不应当采行。
其次,王X并未全额支付购房款,首付款41万元根本没有证据支撑,仅凭同为被上诉人的陈XX手写收条,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本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王X的证明目的。据王X自称的首付41万元,既无转账凭据,也无取款凭据,王X根本无法合理的说明资金的来源,很明显这一事实根本不成立,是王X和陈XX恶意串通而做的虚假证据,初审法院不但不对这样的行为予以严惩,反而采信了该证据,支持了王X的诉求,根本是荒渺至极。就连法律关系更为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即使有债务人打的借条和收条,还需要审查资金支付方式,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资金的支付,法院都将驳回债权人的主张,何况本案?庭审中上诉人一再强调该房屋买卖关系不真实,首付41万不属实,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根本不做任何评析直接下判,难以服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