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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孙XX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7 23:25:28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李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代理词
重庆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XX上诉孙XX等人民间借贷一案,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采纳:
本案事实如下:2003年4月11日,被上诉人孙XX在上诉人处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间利息照算,上诉人当日将20万元交付给了被上诉人孙XX。2006年6月1日,被上诉人孙XX再次向上诉人借款10万元,同样是口头约定利息照算,也就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计算。上诉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让被上诉人孙XX在2013年10月29日补写借条,约定了利息按银行利息计算,该利息是指借款期间的利息。期间,被上诉人还擅自处理了上诉人的草木,后经双方协商,被上诉人孙XX同意支付上诉人20万元,并由被上诉人孙XX在2013年11月22日向上诉人出具了《苗木处置款确认书》。后经上诉人多次催收,被上诉人均没付款,所以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借款30万元以及借款期间的利息,返还苗木款20万元。XXX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借款30万元,并从2013年10月29日起计算利息。上诉人对此不服,理由如下:
一、《借条》对利息有明确约定:利息按银行利息结算。该条内容实际上是指借款期间的利息,即自上诉人出借款项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被上诉人还清之日止。该借条是对2003411日借款20万元和200661日借款10万元的书面补充形式,借条内容实际上在出借当日都已经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孙XX约定好的,应当分别追溯到2003411日和200661日,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当庭提出的利息起算时间没有异议,证实了上诉人的主张,而一审法院却以20131029日作为利息起算点,显然违背事实,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二、苗木款项20万元实际上也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种借款,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苗木款项20万元产生于2006年期间,应当在当时予以支付给上诉人,但是被上诉人由于种种原因当时不能支付,所以转换为向上诉人的借款,故该笔借款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以免诉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有关利息的计算起点时间,既有借条约定,也有被上诉人的认可,上诉人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苗木款实际上已经转换为借款,本案中宜一并处理,所以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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