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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诉唐X等人借款纠纷强制执行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4 00:12:33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徐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执行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徐X,男,汉族,19XX年X月 XX日出生,住四川省XX市XX区XXXX路XX号X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
被申请人:唐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镇XX路X号X栋X-X,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
被申请人:余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镇XX路X号X栋X-X,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
被申请人:黄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X路 XXX号XX幢XX-X号,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
执行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XX区人民法院于2014XXXX日作出(2014)X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事项:
  1. 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财产XXXXXXX元,并以XXXXXX元为基数,从2014年XX月X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利息。
事实及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唐X、余X因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徐X借款XX万元人民币,并于2013年XX月X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利息X万X千元(按月息2%进行计算),同时被申请人唐X、余X提供了其名下坐落于重庆市XX区XXX村X号XX-XX的房屋的房产证、坐落于重庆市XX区XX镇XX路 X号X栋X-X的房屋房产证作为抵押。担保人为被申请人黄XX。
后经贵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于2014年XX月X日前返还申请人利息等费用共计XXXXXX元,本金XX万元分期返还,并按每月1%计算利息。现已经过了2014年XX月X日,被申请人每月履行还款义务,严重违背诚信,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财产线索如下:
1、被申请人唐X的如下财产线索:
重庆市XX区XXX村 1号13-12房屋(有抵押);
重庆市XX区XX镇XX路 2号5栋8-1房屋(有抵押,被贵院轮候查封两次);
重庆XX健身有限公司60%的股份;
车牌号为渝ABTXXX奔驰小轿车。
  1. 被申请人余X的如下财产线索:
与被申请人唐X共同所有的重庆市XX区XX镇XX路 2号5栋8-1(有抵押,被贵院轮候查封两次)。
  1. 被申请人黄XX的如下财产线索:
重庆市XX区XXX路177号30幢12-4号房屋(有抵押);
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份;
车牌号为渝ABTXXX皮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