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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诉唐X等人借款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4 00:03:23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徐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X,男,汉族,19XX年X月 XX日出生,住四川省XX市XX区XXXX路XX号X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
被告:唐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镇XX路X号X栋X-X,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
被告:余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镇XX路X号X栋X-X,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
被告:黄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X路 XXX号XX幢XX-X号,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借款 XX万元。
2.判令三被告支付从2013年XX月X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进行计算,截止至起诉之日止利息计算为XX万元。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唐X、余X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徐X借款9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3年XX月X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利息X万X千元(按月息2%进行计算),同时被告唐X、余X提供了其名下坐落于重庆市XX区XXX村X号XX-XX的房屋的房产证、坐落于重庆市XX区XX镇XX路 X号X栋X-X的房屋房产证作为抵押。担保人为被告黄XX。
但是被告并未如约履行支付利息及返回本金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X月X日向被告唐X、余X邮寄送达了催款通知书,2014年X月X日被告余X收到后仍然拒绝支付。二被告严重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担保人应当对此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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