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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诉张X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4 01:22:00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徐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XX,男,19XX年X月X日生,住址:四川省邻水县XX镇XX村10组64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3栋1—11—1。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
事实和理由:
原告徐XX与被告张X系朋友关系,被告张X因购房、经营等原因急需用钱,遂找到原告徐XX,要求向徐XX借款XXXXX元(大写:X万元),于2010年X月XX日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2010年X月XX日归还,原告予以同意。然而还款期限已至,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一再躲避,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万元,以保障原告徐XX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徐XX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张X欠徐XX人民币X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徐XX与被告张X系朋友关系,被告张X因购房、经营等原因急需用钱,遂找到原告徐XX,要求向徐XX借款XXXXX元(大写:X万元),于2010年X月XX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2010年X月XX日归还,原告予以同意。
三、被告张X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原告徐XX归还欠款,支付利息。
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个月之内还款,可是,张X逾期迟迟不能还款。应当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徐XX利息。
代理人:蒋洪梅 殷运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