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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XX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再审案件(三)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5-30 22:14:54

承接上文:
2、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征收房屋并实施拆迁,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于此本案申请人陈XX无诉讼主体资格,申请人认为该说法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纠正。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利害关系人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且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并进而形成“法律上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陈XX拥有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现该房屋被拆除,被申请人拆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而申请人具有绝对的适格主体身份。原审法院就此驳回原告诉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三、二审法院径直采取书面审,为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
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诉材料,至今无答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望再审本案。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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