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故意杀人 虽然自守还是被判死刑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8-03-31 11:47:56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请看下文为您介绍一起吸毒后的故意杀人罪案例:
案情回顾:吸毒后杀害两名婴儿
去年3月5日上午10时许,黄某某吸食毒品后,携带砍蕉刀、剪刀各一把到民众镇上网村北则五街35号被害人杨某文家中,以找杨某文为由,强行将杨某文小女儿杨某敏抱至北则五街30号门前,经杨某文祖母陈某好等人劝说后将杨某敏放下,陈某好拉杨某敏离开时,黄某某突然用砍蕉刀猛砍杨某敏头部及陈某好面部、头部,致杨某敏当场死亡,陈某好受伤。
黄某某随后又到上网村北则六街5号,找到在该处打麻将的杨某文,持砍蕉刀连砍杨某文头、面部,被他人制止后丢弃砍蕉刀逃离。随后黄某某又来到浪 网大道756号被害人周某娇家中,用周某娇厨房内的菜刀猛砍周某娇及其怀中的婴儿林某君头部,致林某君当场死亡,周某娇受伤。作案后,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根据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供述对其所指向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和过程均作出了清晰的供述,犯罪起因虽为因吸毒产生幻觉所致,但其在作案时犯罪对象明确,主观心态就是为了报复杀人,说明其主观恶性极大,且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黄虽然是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黄某某犯罪后能打电话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本可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其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其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关法律知识: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为何本案例中的犯罪当事人有自首也会被判死刑呢?故意致2到3人死亡的是属于情节严重的,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所以虽有自首也不会从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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