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 重庆90后套现“花呗”470万换来两年半徒刑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12-29 11:30:20
近日,全国首例“花呗”套现案一审宣判。重庆律师吧刑事辩护律师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获悉,“90后”男子杜某某因帮人用“花呗”套现470余万并收取手续费,被法院判定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利用“花呗”进行非法套现获刑的案件。
“90后”男子套现收取手续费 称没意识到是在犯罪
“花呗”是一款互联网在线消费金融产品,面向支付宝注册用户提供定向消费贷款服务,其无法直接提现到支付宝,只能用于消费支付。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利用“花呗”套取消费贷款。
2015年7月,杜某某与其同伙通过其掌控的淘宝店,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他人从“花呗”套现,牟利的方式就是向套现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提取比例会事先商量好,一般是套现金额的7%-10%,中介人员会拿走手续费中的大部分。
套现者向杜某某的淘宝店申请退款后,杜某某便将扣除了手续费的金额通过支付宝转帐给套现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真实的货物流通。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5年11月10日至13日期间,杜某某及其同伙利用多家网店,在全国范围内串通多名淘宝用户虚构交易2500余笔,从“花呗”套现共计470余万元。
令人唏嘘的是,在犯案期间,这位“90后”一直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犯罪。在庭审中,杜某某表示:“大部分手续费都给了中介人员,我只得到几千元。我以为套现的是淘宝用户,为他们提供帮助并不算犯罪。”
赚取套现手续费行为具有经营性特征 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花呗”套现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特征基本一致,都是通过虚假交易套取资金。据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金融犯罪办案团队检察官介绍,“花呗”作为一款类似于银行信用卡的消费信贷产品,生而具有互联网的虚拟色彩,不具备磁条卡或芯片卡等实物载体。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从根本上来讲,利用“花呗”套现同样会产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与是否具备实物载体无关。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杜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就涉及到对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如何理解,行为的非法性如何体现两个问题。
本案中,杜某某虚构交易,其所控制的淘宝店在案发期间所进行的商品交易均没有真实的货物流通。同时,他虚开价格,发送给淘宝用户的商品链接均是根据淘宝用户意图套现的金额量身定做。如此一来,杜某某所控制的淘宝店和淘宝用户之间,表面上是商品交易的关系,但实质上只是把款项从“花呗”支付到淘宝店,再结算到淘宝用户这一资金的支付结算关系,而其所控制的淘宝店事实上成为了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专门“中介机构”。
杜某某没有通过正常经营淘宝店赚取利润,而是专门收取“花呗”垫付的货款,进而转移给套现者,并通过赚取套现手续费这种特殊的经营方式牟利,其行为具有经营性特征。
重庆律师吧刑事辩护律师分析,将办理支付结算作为一种经营性业务,违反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必将有力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