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虐童事件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11-27 21:29:28
一、刑事方面:虐童事件构成什么罪,以及责任主体应由谁承担。
携程虐童事件的发生,想必使不少读者回想起了2012年浙江温岭女幼师虐童事件。警方最初以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局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引发极大争议。同样,在携程虐童事件中,警方已经将相关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不少朋友问笔者,这次事件的处理会不会和2012年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一样呢?此一时彼一时!2012年警方仅对温岭女幼师颜某进行行政处罚是因为要遵循刑法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为在当时虐童事件只有可能面临以下罪名: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只有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包括轻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这类事件里绝大多数儿童伤势都达不到轻伤的程度,故一般无法成立此罪。2、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但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而幼儿园并不属于公共场所,因而该虐童行为只是侵犯了幼童的生命健康权,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难以构成此罪。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的受害人必须是家庭成员,而幼儿园老师和儿童之间并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不构成虐待罪。因此,2012年浙江温岭女幼师虐童事件,在当时并不构成犯罪。但是,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将“虐待罪”的主体扩大到“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管职责的人”。因此,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的上海携程虐童事件,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责任主体。那么,具体到本案,携程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是否是该罪的责任主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应当主要把握两个构成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得到负责人认可或默许的,可以视为其危害行为具有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以单位犯罪论处。否则,应认定其危害行为系出于个人意志,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因此,本案显然并不属于单位犯罪。因此无论是携程还是第三方机构均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民事方面:侵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谁来赔偿?
虽然携程和第三方机构均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却并非如此。首先从侵权的法律关系来看,作为幼童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母既可以幼童的名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要求携程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要求第三方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从合同的法律关系来看,幼童父母与携程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幼童父母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携程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携程与第三方机构之间也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因此携程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依据该规定主张“为了孩子学苑”管理机构赔偿损失。但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之规定(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携程对选择的第三方机构负有谨慎的选择义务,因此,若携程在选任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第三方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涉案幼师追偿呢?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但这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追偿权。且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因此,第三方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涉案幼师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