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服务员捡手机藏粪坑想据为己有涉嫌侵占罪?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7-01-06 14:54:47
“我昏了头,我昏了头,不该藏手机呀。”面对渝北区公安分局双龙派出所民警的耐心劝导,一餐馆服务员懊恼着用双手敲打自己的头说,“手机就放在餐馆后面的粪坑里,我带你们去找。”后来,民警和餐馆老板挽袖捞起后,将它归还给机主。2017年1月4日,这一幕发生在渝北区飞湖路某餐馆内。
今天上午,渝北警方介绍称,今年1月4日下午5时左右,双龙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子报警称,她价值4000多元的手机在一餐馆里面丢了。
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得知,就在报警人报警前一会儿,报警人与她朋友一起在飞湖路某餐馆二楼用餐,大家用完餐后趁着雅兴来到公路对面的麻将馆娱乐。大约10分钟后,报警女子才想起她的手机没在身上,她翻遍所有口袋也不见其踪迹。
经过回忆,她确认手机遗忘在就餐的那家餐馆里。于是,她和朋友立即回到那家餐馆寻找,看到二楼只有一名女服务员在收拾餐桌,但对方矢口否认捡到了她的手机。
民警了解到这些情况后,仔细观察着那名女服务员的变化,发现她言谈透露着些许慌张,对民警的眼光有所躲闪,民警便开始和她聊天抓细节,后来她开始结巴,民警觉得蹊跷,便从人情和法律的角度对她进行耐心劝导。慢慢的,这名服务员开始动摇,到最后便出现开头那一幕。
随后,民警和餐馆老板来到餐馆后面,打开化粪池井盖,挽起袖子戴上塑料袋一起打捞在粪坑中的手机,一会儿后,手机被捞出来,但机身已经沾满污秽。民警将手机清洗后尝试开机,发现手机仍然可以正常开机使用,便将完好的手机交给了报警女子,对方一方面感激民警,另一方面也没有责备那名女服务员,对她知错就改的行为予以认可。
渝北警方提醒:外出就餐要保管好自己财物,切莫随意放置,匆忙之间遗忘。再者,市民对捡拾到的财物,要及时归还或交公,否则可能涉嫌违法。
重庆律师吧资深律师分析:
捡到遗失物或遗忘物不归还,在适用法律进行定性量刑方面具有重大区别。
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的,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不是犯罪,不会被判刑。此事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
捡到遗忘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在法律上属于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是“遗忘物”,而非“遗失物”。遗失物是主人丢失的物品,失主不知道物品丢在何处,而且拾到的人开始也不知道物品的主人是谁。
而遗忘物是本人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刚刚遗忘的物品,失主能够回想起物品丢在何处,能够自己找回。
如果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属于不当得利,如不归还,失主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而遗忘物是本人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刚刚遗忘的物品,失主能够回想起物品丢在何处,能够自己找回。
如果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属于不当得利,如不归还,失主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中,餐厅服务员捡到机主遗忘的手机后藏匿于化粪池,不想归还,属于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失主可以刑事自诉状的形式,请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