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五)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6 20:33:45
承接上文:
另根据 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们大胆的退一步讲,即便是李XX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是而正如前文已充分说明的一样,作为本案被害人即在感情上有过错,又在言语上对上诉人有过刺激,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因此,本案完全符合“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条件,恳请法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纪要》的精神,对李XX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上诉人李XX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其过去一贯表现较好,素无前科,此起犯罪系初犯,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虽然该行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但是被告与其它一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不同,其并没有前科,在案发前一直是一个循规蹈矩的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交待了全部经过,其有罪供述始终十分全面和稳定,没有任何刻意隐瞒和避重就轻的表现。从询问笔录也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酌情考虑。至于一审判决所说的庭审被告拒不认罪,那是被告人对自己主观故意的一种辩护权利的表现,并不能说其是拒不认罪。从这些表现可以看出,对其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致造成再次犯罪重新危害社会的后果,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以上情节,撤销原审的死刑判决,改判被告人死缓或者无期徒刑,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者不杀”的死刑执行制度。
综上所述,这场悲剧必竟是由恋爱纠纷、感情纠葛所引起,被告人李XX的行为是出于痴迷感情和糊涂义愤而冲动所为。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诚恳请求二审法院在百忙中认真研究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充分考虑本案的以上情节,本着少杀,不杀,慎杀的原则,考虑到本案的确系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考虑到受害人确实也有一系列严重不当和责任原因,考虑到李XX并非无中生有、十恶不赦,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给李XX一个新的生命,一条生路。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另根据 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们大胆的退一步讲,即便是李XX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是而正如前文已充分说明的一样,作为本案被害人即在感情上有过错,又在言语上对上诉人有过刺激,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因此,本案完全符合“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条件,恳请法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纪要》的精神,对李XX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上诉人李XX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其过去一贯表现较好,素无前科,此起犯罪系初犯,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虽然该行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但是被告与其它一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不同,其并没有前科,在案发前一直是一个循规蹈矩的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交待了全部经过,其有罪供述始终十分全面和稳定,没有任何刻意隐瞒和避重就轻的表现。从询问笔录也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酌情考虑。至于一审判决所说的庭审被告拒不认罪,那是被告人对自己主观故意的一种辩护权利的表现,并不能说其是拒不认罪。从这些表现可以看出,对其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致造成再次犯罪重新危害社会的后果,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以上情节,撤销原审的死刑判决,改判被告人死缓或者无期徒刑,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者不杀”的死刑执行制度。
综上所述,这场悲剧必竟是由恋爱纠纷、感情纠葛所引起,被告人李XX的行为是出于痴迷感情和糊涂义愤而冲动所为。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诚恳请求二审法院在百忙中认真研究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充分考虑本案的以上情节,本着少杀,不杀,慎杀的原则,考虑到本案的确系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考虑到受害人确实也有一系列严重不当和责任原因,考虑到李XX并非无中生有、十恶不赦,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给李XX一个新的生命,一条生路。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