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辩护词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6 17:52:57
张X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辩护词
XX区人民法院: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张X的辩护人,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起诉的张X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张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低。
张X是因为相信了黄XX被张XX强奸一事,抱着帮黄XX出口气的想法实施本案犯罪行为的,属于事出有因。黄XX本人的供述以及张X的供述均印证了一个事实,黄XX曾告知张X,她第一次和张XX发生关系是受到张XX强迫的,所以张X相信黄XX的话在先,加之事后了解到张XX本人的实际情况并非其自称的百万富豪,张X就更有理由相信黄XX第一次是被张XX强奸,后被张XX利用裸照及虚假的银行卡威胁引诱黄XX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事实,所以出于对黄XX的信任和同情,犯下本罪,主观恶性较小。
张X曾向XX区XX派出所打过报警电话,阐述了黄XX被张XX强奸并利用裸照威胁的事实,XX派出所也曾出警,更加印证了张X相信黄XX被张XX强奸的事实。
二、本案涉案金额四万元分文未动,已全部缴回,未对张XX带来实际损失。
张XX通过银行转账四万元到黄XX的银行卡内,黄XX虽然让张X代为保管银行卡,但是无论是黄XX也好,张X也好,都没有动用该笔钱款,已悉数交给公安机关,未给张XX带来实际损失,没有带来实际的社会危害。
三、张XX已经对张X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明确表示不追究张X的刑事责任。
张X通过其家属,对张XX予以了民事赔偿,并取得张XX的谅解,张XX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明确表态不追究张X的刑事责任,也希望办案单位能够化解双方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和带来其他不良后果。
基于上诉事实及理由,辩护人认为:张X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低,我们恳请贵院能够综合上述事实、证据及事发背景,对张X判以缓刑。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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