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2 23:48:12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陈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X镇XXX村X组XX号,系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弟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电话:X。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陈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X镇XXX村X组XX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陈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陈X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本案涉案时间极短,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比较小。
本案自陈X租赁酒店房间开始到被抓获,只有短短的三天时间,即从XXXX年X月X日到XXXX年X月X日止,即使在酒店租赁期间存在其他卖淫女卖淫活动,也因为时间短,造成的社会影响并不恶劣,危害也不大。到案后,陈X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认罪悔罪态度也极好。
第二、陈X系一位单亲母亲,儿子年幼且是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病,急需陈X的照顾。
犯罪嫌疑人自XXXX年与前夫离婚后,便独自照顾年幼的儿子,且年近三岁的儿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花费巨额费用,也就是基于此陈X才在交友不慎的情况下犯错。现在陈X被关在看守所,非常担忧小孩子的病情,也对年迈的父母照顾小孩于心不忍,而小孩也是急需母亲的关爱。
第三、陈X没有前科。
陈X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主观恶性并不大。本案涉嫌的罪名是非暴力犯罪,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危险。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陈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且,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陈X随传随到,申请人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恳请贵院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
申 请 人:XXX
XXXX 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