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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去食堂途中摔伤被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工伤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8-27 11:03:06

   一般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员工在离开生产车间并打下班卡后,在前往饭堂吃饭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但是,员工下班后前往食堂吃饭的路上摔倒,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内的事故?是不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否应视为与工作有关联而认定为工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甚至因不同审级的法官理解的不同,导致判决出现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今天分享的这个真实案件,是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讲的是一名女职工在下班离开生产车间并打下班卡后,在前往饭堂吃饭的过程中,途经该公司宿舍门口时摔倒在地,并发生骨折,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属于工伤,一审法院及东莞中院也持该观点,认为不属于工伤,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赵小红是东莞新某电子有限公司品管部员工,平时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7时,晚上加班时间为18时至21时。2011年11月8日17时,赵小红下班离开生产车间并打下班卡后,在前往饭堂吃饭的过程中途经该公司C栋103宿舍门口时摔倒在地,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11月9日被诊断为“右股骨髁上骨折”。当日,东莞新某电子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41190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赵小红于2011年11月8日发生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赵小红此次受伤属非工伤。
 
   赵小红不服,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411908号《工伤认定书》;2.认定赵小红受伤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