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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一)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4 20:01:26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重庆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东路XX号XX幢负X-X号。法定代表人:朱X,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重庆市XX区XXXXX号X-X。
        上诉人重庆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重庆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不能确定是否系刘XX本人签字,也不向法庭申请鉴定为由,对重庆XX商业管理公司已经与刘XX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认定,违反了举证责任的规则。因该案重庆XX商业管理公司已经举证了留存于社保局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上有刘XX签字,而对该签字是否是刘XX本人所签应当由刘XX向法庭申请鉴定,故对该字迹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XX商业管理公司承担。
        且根据法院质证意见,法院已认定重庆XX商业管理公司举示的证据3(仲裁庭审笔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已予采纳。而该仲裁庭审笔录已经证明仲裁庭审时公司的两个证人均证实了刘XX的劳动合同是公司将劳动合同打印好后交给刘XX,刘XX签完后交回了公司,公司虽不能确定是否为刘XX本人所签,但即使不是其本人签的,也是受刘XX委托签订,是刘XX的意思表示。刘XX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亦无异议。
二、一审法院以重庆XX商业管理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审查义务,在未确定合同系刘XX签订的情况下公司就将劳动合同保存,也应当对其管理不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对用人单位审查义务的加重。即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当面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也不能保证劳动者没有恶意,故意改变笔迹,不按平时的书写习惯来签字。这种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确定是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仍然无法证明此为劳动者本人所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