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XX诉张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4 18:59:49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邓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经本所律师们商议本案我方作为原告因为超过年龄与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最后只能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予原告赔偿。本案最终调解结案,约定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之前向原告支付XXXXX元。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被告 :张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XX街XXX号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系XX区XX火锅店经营者。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XXXXX元,护理费XXXX元,交通费XXX元。以上费用共计XXXXX元。
2、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系个体商户XX区XX火锅店的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XX区XXX街道XXXX3号楼1-6号门面。原告于2013年9月开始在被告所经营的XX区XX火锅店上班,担任洗碗工,月平均工资XXXX元左右。2014年3月17日上午11点左右,原告邓XX在工作过程中,因为路面湿滑摔倒,经重庆市骨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粉碎型,向背桡侧移位,同时伴尺骨茎突骨折,之后采取了保守治疗方法,原告自行花费了XXXX元医疗费,还需继续治疗。
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提起诉讼,希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