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诉重庆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答辩状(二)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3 23:47:58
承接上文: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恰当,应当予以维持。
XX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有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装,也有义务对劳务提供者陈XX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被告XX公司作为专门的电梯安装公司以及劳务接受方,对劳务提供者陈XX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安装施工升降机是特别危险的作业,XX公司保障劳务提供者安全的义务就更大。因此,被告XX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有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装,也有义务对劳务提供者陈XX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三、原审鉴定程序严格依法办理,原审法院依法送达了传票,当时XX公司安排了王XX律师来(之前王XX律师是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后又作为X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公司和XXX公司实为一个法人代表,一个控制人),但因为授权问题没有落实,所以王XX律师来了就走了,因此不是法院的程序错误,而是XX公司和XXX公司在安排代理人的事情上未处理妥当。
四、陈XX维权之路极其艰辛,主张工伤无门后迫不得已诉诸法院,法院理应给予民工一个维权的空间。本案中,XX公司为推脱责任不折手段,甚至在利用上诉拖延时间这个问题上,还采取邮寄给一中院再交回XX法院这个方法,判决书后明确记载上诉状应当递交一审法院,上诉人用这么下作的手段,法院理应予以告诫。
正如一审诉状所述,自陈XX受伤后,陈XX不断找到XX公司希望能及时解决问题,可XX公司一直推诿。陈XX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民工,因XX公司恶意侵犯农民工权益,在不能书面证明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维权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不断奔波于安监局、劳动局、劳社保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这些部门之间,只期得到合理的解决,经历千辛万苦终于等到结果,XX公司却利用法律程序逃避法律责任,实在令人不齿。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代理人:蒋洪梅、殷运健
XXXX年X月X日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恰当,应当予以维持。
XX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有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装,也有义务对劳务提供者陈XX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被告XX公司作为专门的电梯安装公司以及劳务接受方,对劳务提供者陈XX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安装施工升降机是特别危险的作业,XX公司保障劳务提供者安全的义务就更大。因此,被告XX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有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装,也有义务对劳务提供者陈XX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三、原审鉴定程序严格依法办理,原审法院依法送达了传票,当时XX公司安排了王XX律师来(之前王XX律师是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后又作为X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公司和XXX公司实为一个法人代表,一个控制人),但因为授权问题没有落实,所以王XX律师来了就走了,因此不是法院的程序错误,而是XX公司和XXX公司在安排代理人的事情上未处理妥当。
四、陈XX维权之路极其艰辛,主张工伤无门后迫不得已诉诸法院,法院理应给予民工一个维权的空间。本案中,XX公司为推脱责任不折手段,甚至在利用上诉拖延时间这个问题上,还采取邮寄给一中院再交回XX法院这个方法,判决书后明确记载上诉状应当递交一审法院,上诉人用这么下作的手段,法院理应予以告诫。
正如一审诉状所述,自陈XX受伤后,陈XX不断找到XX公司希望能及时解决问题,可XX公司一直推诿。陈XX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民工,因XX公司恶意侵犯农民工权益,在不能书面证明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维权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不断奔波于安监局、劳动局、劳社保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这些部门之间,只期得到合理的解决,经历千辛万苦终于等到结果,XX公司却利用法律程序逃避法律责任,实在令人不齿。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代理人:蒋洪梅、殷运健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