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诉重庆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答辩状(一)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3 23:32:40
重庆XX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与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分配纠纷案二审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的委托,指派蒋洪梅、殷运健律师担任重庆XX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与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分配纠纷案中陈XX的二审代理人。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明确,陈XX系在为上诉人XX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1、通过一审庭审已经认定了如下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于陈XX在“东方港湾”工地安装被告XXX公司生产出售的、被告X锌公司购买的、被告XX公司负责安装的施工电梯时受伤这一关键事实没有争议。
2、XX公司、X锌公司、XXX公司在庭审中均举示了《施工升降机委托服务协议》,并对该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该协议对三公司的职能有明确的分工,三公司对职能分工也无任何异议,该协议明确约定XX公司是专门负责升降机安装的公司。重庆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与第三人重庆XX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买卖合同》,由XXX公司出售一台施工升降机给X锌公司。而依据《施工升降机买卖合同》约定,XXX公司又要求X锌公司将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工作交由被告XX公司完成。在此基础上,上述三方共同签订了《施工升降机委托服务协议》,明确了XXX公司委托被告XX公司专门负责安装施工升降机。
很明显,XX公司、XXX公司、X锌公司分别作为升降机安装单位、设备出让单位、购买单位,三公司是有着明确的职能分工的。本案中,被告XX公司是专门的安装公司,其他任何公司不负有安装电梯的义务。因此,陈XX作为升降机安装工人,肯定是为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这是任何常人不用多加思考便能直接推定的事实。陈XX作为电梯安装工人,不可能自己莫名其妙的跑去安装一台不相干的电梯;其他公司在没有安装电梯义务的情况下,也不可能莫名其妙的主动去承担电梯安装义务。更何况陈XX至始至终被告知其提供劳务的对象就是立城公司。陈XX安装该电梯不是帮XX公司安装那为谁安装?上诉人XX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连最基本的事实都否认,还称其为西南片区有实力有诚信的企业,这样的做法无法让人苟同。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之规定,只有专门的电梯安装单位,才能全面落实电梯安装现场的安全防护,充分确保施工安全。陈XX和黄X仅仅是一个电梯安装工人,没有资格承揽电梯安装工程。XX公司称电梯安装工程由黄X雇佣陈XX安装,是XX公司为推脱责任的一个借口,这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综上,陈XX为XX公司安装电梯提供劳务并且在安装电梯过程中受伤事实清楚,原审认定没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