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X诉韦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3 21:07:43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彭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二、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后,判令由被告韦X承担。
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韦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X月X日00时19分许,被告韦强驾驶渝A8TXXX号小轿车,经XX区XX三路从XX学院往XX大道方向行驶,直行通过十字路口时,与右方驶来,直行通过路口的原告驾驶、搭乘罗XX的,由XX二路向XX四路方向行驶的车牌号为渝BAPXXX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和罗XX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重庆市XX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住院19天,出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2、左侧鼻翼皮肤挫裂伤;3、牙多处损伤。2013年X月XX日,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第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韦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与罗XX不负责任。
肇事车辆渝A8TXXX号小轿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韦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
原告:彭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生,住重庆市XX区XX花园XX栋X单元X-X.联系电话:X。
被告:韦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重庆市XX区XX镇街道XX-X。系渝A8TX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路XXX号重庆XXXX中心XX楼及XXF-X、XXF-X、XXF-X、XXF-X、XXF-X。联系电话X。
法定代表人刘X,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韦X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误工费XXXXX元、交通费XXX元、营养费XXXX元,以上费用共计XXXXX元。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路XXX号重庆XXXX中心XX楼及XXF-X、XXF-X、XXF-X、XXF-X、XXF-X。联系电话X。
法定代表人刘X,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二、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后,判令由被告韦X承担。
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韦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X月X日00时19分许,被告韦强驾驶渝A8TXXX号小轿车,经XX区XX三路从XX学院往XX大道方向行驶,直行通过十字路口时,与右方驶来,直行通过路口的原告驾驶、搭乘罗XX的,由XX二路向XX四路方向行驶的车牌号为渝BAPXXX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和罗XX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重庆市XX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住院19天,出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2、左侧鼻翼皮肤挫裂伤;3、牙多处损伤。2013年X月XX日,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第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韦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与罗XX不负责任。
肇事车辆渝A8TXXX号小轿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韦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