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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徐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四)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3 20:47:23

承接上文:

   四、被告徐X为本案肇事车辆渝AAFXXX在人保财险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金额为XX万元。

   所以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扣除交强险赔付部分,余下部分赔偿额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就是保险金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保险条款第三十七条规定:是相应的赔偿责任,不是相同的赔偿责任,条文中的是事故责任比例,也不等同与赔偿比例,只要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对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不是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

   且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明确同等责任情况下赔付金额计算方式,应当作出有利于格式条款接受方的解释。否则,投保人购买此险会变得毫无意义。

   五、被告徐X及其家庭无赔付能力。

   徐X现自己无存款,其外婆杜XX已经84岁高龄需要徐X家庭照顾,其舅舅唐X是二级重性精神病患者,有残疾人证,都需要徐X的家庭来照顾。徐X的父亲徐XX于2005年大龄下岗,最近又开刀生病住院。多年来两个家就靠徐X母亲唐X一个人工作,徐X也是刚参加工作不久,车子是因工作需要买的。车辆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为了垫付相关费用,也变卖给他人。所以,徐X现在虽然想尽自己的努力来安抚原告,但是确实没有经济赔付能力。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查明客观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蒋洪梅  殷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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