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诉徐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3 20:45:06
承接上文:
结合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第三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确定,第(一)项:确定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有关通行规定,综合评定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通行规定,明显侵犯它方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的行为导致事故,其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一般较大,过错程度也严重。可见本次交通事故,张X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车辆方的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从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过错程度也严重。
第三、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这符合习总书记依法治国的理念,也是社会法制建设的基础。
综上,张X的违法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应当减轻徐X的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徐X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原告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原告主张的XXXXXX元死亡赔偿金有异议,张X是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原告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张X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第二十七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结合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第三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确定,第(一)项:确定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有关通行规定,综合评定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通行规定,明显侵犯它方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的行为导致事故,其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一般较大,过错程度也严重。可见本次交通事故,张X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车辆方的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从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过错程度也严重。
第三、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这符合习总书记依法治国的理念,也是社会法制建设的基础。
综上,张X的违法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应当减轻徐X的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徐X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原告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原告主张的XXXXXX元死亡赔偿金有异议,张X是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原告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张X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第二十七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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