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X诉吉XX追索抚养费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6 17:34:50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吉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我方原告作为子女因之前离婚诉讼之时已经确定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数额,但被告在之后履行过程中经常拖欠、拒绝支付抚养费,因此原告希望能够再次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实践当中法院判决一般并不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吉X,男,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址:河南省XX县XX大队XX村。
法定代理人:刘X,女,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址:河南省XX市XX路西段。联系电话:X。
被告:吉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XX区XXX社团XX村XX坐垫厂。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XXXXXX元;
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讨抚养费所支出的车旅、误工等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是被告与刘X之子。被告与2011于 年3月3日在贵院调解下解除同居关系(案号为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X法民初字第XXXX号),约定原告由母亲刘X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XXXX元。但是离婚后被告一直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2012年10月后甚至拒绝支付抚养费。刘X作为原告的母亲和法定代理人,为此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尽到一个父亲最基本的义务,按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是被告因与前妻复合,以前妻反对为由,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其前妻甚至常常打电话辱骂原告及其母亲,给原告及其母亲刘X造成很到的伤害。
我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均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7条也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原告作为一名仅仅五岁的幼儿,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发育的时期,以后的抚养和教育都需要一定的生活费用,父母的分手已经给他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应再因为纠缠抚养费的问题而进一步伤害他。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作为一个父亲最基本的义务,按时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请求人民法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