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诉刘XX、刘X遗产继承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6 17:21:54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我方作为原告因已经具有配偶生前出具的遗嘱,对其所有财产享有继承权,再被继承人其他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只能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依据法院判决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起诉状
被告:刘XX,女,汉族,XX岁,住重庆市XX区XXXXXXX小区X栋X-X,电话:X。
被告:刘X,女,汉族,XX岁,住重庆市XX区XX街XXXX小区X栋XX-X,电话: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位于的重庆市XX区XX镇XXXX小区X栋X-X房屋产权全部份额为原告所有。(其中1/2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1/2份额为原告所继承份额);
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立遗嘱人刘X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刘X也无其他子女。2007年,刘X所在公司重庆市XX公司开始实施集资建房,刘X参与了此次集资建房,并于2007年5月28日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最终取得了重庆市XX区XX镇XXXX小区X-X的房屋所有权。2010年8月23日,刘X因病去世,在去世前的2010年7月2日,刘X自书遗嘱,载明:在刘X去世以后,XXXX小区X栋X-X集资房一套的主权及刘X生前所有财产及遗物归其妻刘XX所有,任何人无权侵占,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立遗嘱人刘X的母亲张XX已于2008年8月10日去世,父亲刘XX于2011年5月11日去世,二被告系刘X的姐姐。原告请求被告协同办理过户,被告拒绝。所以原告认为,立遗嘱人刘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在只有原告一人,且遗嘱载明该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所以,为了取得该房所有权,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才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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