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X诉丁XX离婚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4 22:49:14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方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离婚诉讼及相关事项。经本所律师们商议,本案我方作为原告并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尽量以和解为主,办案计划首先为争取协议离婚,其次再向法院起诉,最后在法庭上争取调解离婚。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X,女,汉族,XXXX年X与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路XXXXXX栋X单元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丁XX,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路XXXXXX栋X单元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丁XX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3.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属于自由恋爱,于2008年10月20日在重庆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丁XX。婚后由于双方工作性质差别大,原告担任公司职员,被告从事警察工作,导致双方缺乏共同语言,生活作息也不一致,再加上被告性格内向,无法沟通调和。双方家人对家庭问题的看法也很不一致,继而经常产生家庭矛盾,隔阂已久,双方已经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婚后购有一套房屋,另有银行存款XXXXXX元,双方没有共同债务。
俗话说,夫妻相处最重要的是找一个合得来的人,能够有共同语言,能够携手共进的人,而现在,原被告双方虽然名义上还是夫妻,但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原告遭受的是家庭冷爆力,没有沟通,也无法沟通,在这段婚姻感情里,原告感觉都是一个人养家照顾孩子,根本无法感受到被告为这个家庭的努力和付出,感受不到被告对家庭的责任感。这样的婚姻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伤害,这样冷漠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极为不利的,故希望法庭能够解除这一段根本不合适不幸福的婚姻,判决婚生子丁XX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以维护原告的权益!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X,女,汉族,XXXX年X与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路XXXXXX栋X单元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告:丁XX,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路XXXXXX栋X单元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丁XX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3.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属于自由恋爱,于2008年10月20日在重庆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丁XX。婚后由于双方工作性质差别大,原告担任公司职员,被告从事警察工作,导致双方缺乏共同语言,生活作息也不一致,再加上被告性格内向,无法沟通调和。双方家人对家庭问题的看法也很不一致,继而经常产生家庭矛盾,隔阂已久,双方已经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婚后购有一套房屋,另有银行存款XXXXXX元,双方没有共同债务。
俗话说,夫妻相处最重要的是找一个合得来的人,能够有共同语言,能够携手共进的人,而现在,原被告双方虽然名义上还是夫妻,但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原告遭受的是家庭冷爆力,没有沟通,也无法沟通,在这段婚姻感情里,原告感觉都是一个人养家照顾孩子,根本无法感受到被告为这个家庭的努力和付出,感受不到被告对家庭的责任感。这样的婚姻对原被告双方都是伤害,这样冷漠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极为不利的,故希望法庭能够解除这一段根本不合适不幸福的婚姻,判决婚生子丁XX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以维护原告的权益!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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