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诉杨X家庭成员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律师代理意见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3 22:58:28
杨X诉杨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代理意见书
X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杨X诉杨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杨X的委托,指派本所蒋洪梅、殷运健律师作为杨X的代理人出庭参与了本案庭审,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采纳:
一、原告杨X自2011年开始实际跟随母亲陈XX一起居住生活至今,母亲陈XX实际履行了抚养权的权利义务,被告作为法定监护人早已名不符实。所以被告杨X在2015年4月1日代替原告杨X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书》,并领取了属于原告的农转非货币安置款、补助费、过渡费等共计XXXXXX元,属于侵占原告杨X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返还。
二、2015年9月18日,经贵院判决,原告的抚养权从法律上变更为陈XX,但是2015年10月14日,被告杨X的妻子叶X还擅自领取了原告的安置补助费XXXXX元,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
三、被告辩称使用了原告应当的款项购买了房产,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买方是原告和被告的现任妻子叶X。但是现在房屋产权证并未办理,也就是买卖行为未完成,不动产应当以物权登记为准,被告负有返还现金的义务。且最终该房屋买卖能否达成,房屋产权证书能否成功办理仍尚未可知,难以确保原告今后对该房屋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故被告擅自使用属于原告该款购买房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被告擅自使用该款购买房产,属于无权处分,未取得原告及其监护人陈XX的追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四、本案原告也只能要求被告履行返还现金的义务,被告辩称已经购买了房产,但是无产权证,原告方也无法另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共有物分割,该共有物根本不存在。所以从现在的证据和客观情况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现金。
五、被告为原告购买房产,且买卖合同上买受人只写了原告和被告现任妻子叶X的名字,视为被告作为父亲,用自己的财产为原告购买的房产,属于赠与行为。原告名下的拆迁款等,仍然应当返还原告。
鉴于原告刚年满11岁,属于未成年人,将来可能产生的费用非常多,被告采用这种变更财产形式的方式,变相霸占原告的财产,从道德上讲,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综上,我们认为被告霸占属于原告的财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从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予以返还。
代理人:蒋洪梅、殷运健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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