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诉杨X家庭成员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3 22:49:07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陈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经本所律师们商议本案我方作为原告想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另因被告擅自处分属于原告子女的农转非货币安置款等用于购买房屋,造成原告方损失,本案另案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财物。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X区XXX镇XX村XXX组XXX号,联系电话:X。
法定代理人:陈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重庆市XXX区XXX镇XX村XXX组XXX号,系原告的母亲。
被告:杨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重庆市XXX区XX镇XX村X村民组,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交出其擅自领取的属于原告的农转非货币安置款、补助费、过渡费、养老保险费等共计245000元,由原名法定代理人陈XX代为管理。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陈XX与被告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2004年2月生下女儿杨X,婚后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于2009年2月2日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自2011年女儿杨X就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但是户口仍然跟随被告在一起,杨X现已年满10岁,在XXX小学上学。
2014年被告住所地XXX区XX镇XX村开始征地拆迁,2015年4月1日被告杨X委托其母亲XXX与重庆市XXX区征地办公室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书》,被告杨X、原告杨X和被告杨X的现任妻子叶X三人共获得农转非货币安置款、补助费、过渡费等共计6232000元,同日,XXX代为领取了上述费用。另查,被告还领取了原告的养老保险费38000元。
原告认为,原告自2011年起就未跟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在未征询原告意见的情况下,擅自领取了农转非货币安置款,且擅自处置了属于原告份额的款项,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款项的所有权。鉴于被告的种种行为,原告要求被告交出其擅自领取的款项,交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陈XX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