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诉杨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3 22:35:38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陈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经本所律师们商议本案我方作为原告想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应当阐述子女这些年主要由原告抚养,被告疏于照顾子女的事实,另因被告擅自处分属于原告子女的农转非货币安置款等用于购买房屋,造成原告方损失,应当另案起诉。本案尽量争取法庭调解,尽快达成原告诉求。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起诉状
2.将杨X的户口迁至原告处。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重庆市XXX区XXX镇XX村XXX组XXX号,联系电话:X。
被告:杨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重庆市XXX区XX镇XX村X村民组,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杨X由原告陈XX抚养;被告:杨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重庆市XXX区XX镇XX村X村民组,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2.将杨X的户口迁至原告处。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2004年2月生下女儿杨X,婚后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于2009年2月2日决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杨X由被告杨X抚养。
但事实上自2011年女儿杨X就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女儿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全由原告一人照料,被告很少去看杨X,也很少给生活费,完全未履行作为抚养人的职责。并且,杨X现已年满10岁,在歌乐山小学上学,意愿选择同原告一起生活,并将户口迁至原告处方便上学。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特请求贵院判令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并将杨X户口迁至原告处。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2004年2月生下女儿杨X,婚后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于2009年2月2日决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杨X由被告杨X抚养。
但事实上自2011年女儿杨X就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女儿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全由原告一人照料,被告很少去看杨X,也很少给生活费,完全未履行作为抚养人的职责。并且,杨X现已年满10岁,在歌乐山小学上学,意愿选择同原告一起生活,并将户口迁至原告处方便上学。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特请求贵院判令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并将杨X户口迁至原告处。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月X日
XXXX年X月X日
上一篇:陈XX诉胡XX离婚纠纷
下一篇:杨X诉杨X家庭成员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