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诉胡XX离婚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2 23:30:54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陈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经本所律师们商议本案我方作为原告很被动,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尽量以和解为主,办案计划首先为争取协议离婚,其次向法院起诉,最后在法庭上争取调解离婚。本案最终被告未到庭,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起诉状
被告:胡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X区XX镇XX大道XXXX1幢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以婚生子胡XX自己的意愿决定其抚养权的归属,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胡XX成年为止。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11日生育一子胡XX,现年已经15周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是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性情懒惰,没有责任感,没有担当,家庭生活基本上都是靠原告支撑。尤其是近几年,被告连续两三年没有上班,并有赌博的恶习,经常问原告要钱,本来原告的工资收入都是交给被告保管,自从被告不上班以后,被告经常让原告给钱,被告背着原告偷偷出售家里的摩托车,还把原告的金银首饰偷偷出售挥霍,还动不动殴打原告。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胡XX的教育费、生活费等等也都是原告一人支付。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打电话威胁原告的父母,让老人家受到很大的伤害。
这样的婚姻早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原告作为一个女人,已经无法忍受,只能诉至人民法院,希望能够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本案最大的难点就是被告不配合接收传票,代理人只能通过录像方式留置送达,但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尤其是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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