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诉胡XX离婚纠纷代理词、律师函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4-12 23:06:01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陈XX的委托,指派本所蒋洪梅、殷运健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陈XX诉胡XX离婚诉讼一案,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的委托,指派蒋洪梅、殷运健律师担任原告陈XX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是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未建立牢固的感情。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
二、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不好,尤其是在2000年1月11日生育一子胡小龙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情懒惰,没有责任感,没有担当,家庭生活基本上都是靠原告支撑。尤其是近几年,被告连续两三年没有上班,并有赌博的恶习,经常问原告要钱,本来原告的工资收入都是交给被告保管,自从被告不上班以后,被告经常让原告给钱,被告背着原告偷偷出售家里的摩托车,还把原告的金银首饰偷偷出售挥霍,还动不动殴打原告。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胡XX的教育费、生活费等等也都是原告一人支付。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打电话威胁原告的父母,让老人家受到很大的伤害。
综上,这样的婚姻早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原告作为一个女人,已经无法忍受,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希望法院能够判如所请。
拒绝胡太文单独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建议的
致:重庆市南岸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受陈东梅(以下称委托人)之托,处理委托人与胡太文离婚纠纷事宜,现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盘龙街道盛景龙庭小区1幢14-1的房屋登记在胡太文个人名下,系委托人与胡太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现在委托人和胡太文正在闹离婚,胡太文已经有私自转让该套房屋的迹象,为了避免后续纠纷,故郑重致函如下:
建议拒绝胡太文(身份证号码:512322197702174354)单独处理、转让、抵押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盘龙街道盛景龙庭小区1幢14-1的房屋。
万分感激!
代理词
贵院受理的陈XX诉胡XX离婚诉讼一案,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X的委托,指派蒋洪梅、殷运健律师担任原告陈XX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是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未建立牢固的感情。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12月4日登记结婚。
二、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不好,尤其是在2000年1月11日生育一子胡小龙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情懒惰,没有责任感,没有担当,家庭生活基本上都是靠原告支撑。尤其是近几年,被告连续两三年没有上班,并有赌博的恶习,经常问原告要钱,本来原告的工资收入都是交给被告保管,自从被告不上班以后,被告经常让原告给钱,被告背着原告偷偷出售家里的摩托车,还把原告的金银首饰偷偷出售挥霍,还动不动殴打原告。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胡XX的教育费、生活费等等也都是原告一人支付。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打电话威胁原告的父母,让老人家受到很大的伤害。
综上,这样的婚姻早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原告作为一个女人,已经无法忍受,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希望法院能够判如所请。
代理人:蒋洪梅、殷运健
XXXX年XX月XX 日
XXXX年XX月XX 日
拒绝胡太文单独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建议的
律 师 函
致:重庆市南岸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受陈东梅(以下称委托人)之托,处理委托人与胡太文离婚纠纷事宜,现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盘龙街道盛景龙庭小区1幢14-1的房屋登记在胡太文个人名下,系委托人与胡太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现在委托人和胡太文正在闹离婚,胡太文已经有私自转让该套房屋的迹象,为了避免后续纠纷,故郑重致函如下:
建议拒绝胡太文(身份证号码:512322197702174354)单独处理、转让、抵押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盘龙街道盛景龙庭小区1幢14-1的房屋。
万分感激!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蒋洪梅、殷运健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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