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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诉周XX房屋赠予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6-04 01:10:34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运健、蒋洪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本案诉讼及相关事项。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X(原审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重庆市XX区XX街道XX路1号附12号1幢1单元5-3,联系电话:X。

被上诉人:周XX(原审被告),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区XXXXX路XX街道XX路(XXX转盘)XX空间小区2栋29-2,联系电话X。

   上诉人因房屋赠与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2013年XX月XX日作出的(2013)XX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XX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原告将其拥有的重庆市XX区XX街道XX路1号附12号1幢1单元5-3一半产权的赠与行为。

   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

   1. 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不属附条件合同,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是错误的。

   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并未履行完毕。在签订赠与协议时,被上诉人不仅没有给上诉人解释协议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还带有哄骗、胁迫意味地告知原告:如果你不签订协议,我就不养你;你签了这个协议,我就养你。由此可见,该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否则,上诉人作为一个七十多高龄的退休丧偶老人,是不可能无缘无故放弃自己唯一一套住房,让自己居无定所的。本案中,虽然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但实际上上诉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屋并未实际交付,从实际使用状态及客观拥有状态来看,房屋仍属上诉人所有。自房屋赠与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并未履行赡养上诉人的承诺和法定义务,上诉人均由其第二子周X云照顾,故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2.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将涉案房屋无偿提供给原告居住,其本身就是在履行赡养义务”是错误的。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自房屋赠与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并未履行对上诉人的赡养义务,上诉人均由其第二子周X云照顾。

   3.现在上诉人面临无房居住的现实问题及社会问题。

   现在争议房屋即将拆迁,无房可住。上诉人因为诉讼的事情气急病发,已经住院,贵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从伦理道德以及社会维稳的角度出发考虑,实际性的解决上诉人的居住及赡养问题。

   综上所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被上诉人在骗取房屋所有权后,并未尽到赡养上诉人的承诺和法定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加之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屋并未实际交付。现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从事实真相、社会影响出发,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处于弱势群体的高龄丧偶老人当家作主。

此致
重庆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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