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材商行诉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人:重庆律师吧 发布时间:2016-05-07 11:27:50
代理词
XXX区人民法院:XX区XX街道XX建材商行诉重庆XX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区XX街道XX建材商行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原告代理人,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区XX街道XX建材商行向被告公司供应建材属实,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承接了“XX大学校职工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建设6、7、8号楼时,向原告方采购建材,原告及时供货,双方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二、2014年1月7日,经原告和被告项目负责人雷XX以及项目经理罗X结算,还差欠原告XXXXXX元未支付,该数额与被告制作的“资金使用计划表”记载的金额基本上可以吻合,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应当立即支付。
三、雷XX系被告“XX大学校职工经济适用房”项目负责人,罗X系项目经理,其有权代表被告公司对项目相关建材进行结算,被告内部管理混乱问题不应当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至今未付,给原告造成了不下的损失,被告应当立即支付。
代理人:蒋洪梅、殷运健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区XX街道XX建材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XX区XX路X号附XX号,工商注册号X,经营者魏治辉,身份证号码X联系电话X。被告:重庆XX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重庆市XXX区XXXXX路X号,法定代表人彭X,注册号X。电话: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建筑材料款XXXXXX元,并从2012年12月2日起以XXXXXX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重庆XX建筑工程公司系重庆XX大学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2011年上半年开始,被告承接“XX大学校职工经济适用房”项目,因为项目施工需要,被告向原告采购模板、安全网、砖等材料,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了上述货物。经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材料款共计XXXXXX元。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材料款,故只能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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